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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

发布时间:2021-06-01 14:51:02 来源:最高检

目  录

前  言

一、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分析

二、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

三、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

四、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五、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

六、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七、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

八、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

结  语

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大事记

前  言

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书写了众志成城的抗疫史诗,取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性成就,夺取决战脱贫攻坚的决定性胜利,实现“十三五”圆满收官。2020年,也是未成年人保护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法治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体系,未成年人保护“小宪法”地位更加名副其实。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分级预防、教育矫治机制,更加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新颁布的民法典,既是一部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百科全书,也是一部明确未成年人权利义务的护身宝典,凝聚保护未成年人力量的共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审议通过,更加突出“双向保护”,一方面,个别调整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让“熊孩子”懂得敬畏法律,另一方面,坚持零容忍态度,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从重从严惩处。生动鲜活的检察探索为完善未成年人法律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两法”)吸收了检察机关探索创新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并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责。

2020年,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整个过程中负有重要职责的政法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检察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指明了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基本思路、原则方向和目标任务,确立了“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模式,形成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工作格局,明确了坚持督导而不替代的职能定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基本形成。全国检察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齐心协力,开拓进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新的一年取得新的进展。

为进一步准确把握未成年人保护的新形势,深化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状况的认识,更加自觉承担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责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总结去年经验的基础上,经梳理形成《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白皮书对“十三五”时期特别是2020年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指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所下降,涉嫌罪名相对集中,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情况持续好转,少捕慎诉慎押政策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现创新发展。与此同时,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不容乐观,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多发高发,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任重道远。白皮书还对检察机关参与“两法”修订工作,2020年未成年人检察司法保护情况进行简要总结,梳理对未成年人检察及司法保护工作具有一定影响和意义的事件、典型做法、创新机制,以便社会公众更加全面、直观了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和“两法”修订施行之际,现将白皮书予以发布,以期进一步准确把握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新形势新要求,增强贯彻落实“两法”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保护祖国的未来健康成长!

一、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分析

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37681人,受理审查起诉5495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22902人,不批准逮捕14709人,提起公诉33219人(含附条件不起诉1考验期满后起诉人数),不起诉16062人(含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人数),不捕率2、不诉率3分别为39.1%和32.59%。同时,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8854人,提起公诉57295人。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下降,同时呈现新的趋势和特点

1.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下降幅度较大,升降态势与疫情防控形势关联较大。继2019年受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比上升7.51%、5.12%之后,2020年同比分别下降21.95%、10.35%,为五年来最低。从2020年各季度看,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分别为5695人、7941人、12996人和11049人,前三季度同比分别下降42.09%、42.08%、7.16%,第四季度有所反弹,同比上升2.95%,与疫情形势及防控要求紧密相关,即疫情防控严格,社会接触时间、空间缩小,犯罪活动相应受到限制。

2.七类犯罪占比超八成。2020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居前七位的分别是盗窃14405人、聚众斗殴7406人、寻衅滋事5728人、强奸5160人、抢劫4968人、故意伤害4167人、诈骗4042人,七类犯罪嫌疑人数量占全部犯罪人数的84.03%,与2019年基本持平。

3.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占比继续下降。2016年至2020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八种严重暴力犯罪(因统计口径关系,将全部故意伤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均统计在内)分别为22028人、19954人、17936人、18172人、15736人,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7.29%、33.48%、30.76%、29.65%和28.63%,年均下降2.16%。

4.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有所回升。2016年至2020年受理审查起诉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5890人、5189人、4695人、5445人、5259人,占受理审查起诉全部未成年人的比例分别为9.97%、8.71%、8.05%、8.88%和9.57%,近两年呈上升态势。

5.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五连降。2016年至2020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人数分别为2047人、1476人、1108人、945人、686人,受理审查起诉分别为2810人、2003人、1504人、1201人、942人。自2016年首次下降后,呈连续下降趋势,2020年较2016年受理审查逮捕、受理审查起诉人数均下降66.5%。

6.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数量明显下降。2017年以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人数分别为4157人、2785人、1667人、583人,同比分别下降33.00%、40.14%、65.03%,提起公诉人数分别为5926人、4590人、2914人、1341人,同比分别下降22.54%、36.51%、53.98%,经分析,未成年人在校时间减少、法治校园和安全校园建设力度加大是重要因素。

7.流动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超一半。2020年,各地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非本县13923人、非本市8729人、非本省5213人,占全部受理审查起诉人数的50.71%,反映出加强流动未成年人管理、教育工作非常重要和迫切。

8.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整体平稳。2016年至2020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中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分别为2246人、1938人、2054人、2349人、2092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总数的3.80%、3.25%、3.52%、3.83%、3.83%,保持在3%至4%之间,平均重新犯罪率为3.65%左右。

(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和司法政策落实较好

1.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明显上升。2016年至2020年,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逐年上升,分别为31.66%、33.59%、34.13%、34.43%、39.1%,2020年上升幅度达4.7个百分点,未成年人少捕政策进一步落实。从不捕原因看,2016年以来,因无社会危险性不捕人数呈增多态势,分别为8081人,8769人、9666人、10693人、10415人,占不捕人数的比例分别为59.48%、61.65%、63.57%、64.61%、70.81%,2020年同比上升6.2个百分点;因证据不足和不构成犯罪等原因不捕的比例进一步降低,反映司法理念和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

2.未成年人犯罪不诉率大幅上升。2016年至2020年,检察机关分别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诉8106人、10114人、11865人、13752人、16062人,不起诉率分别是15.01%、18.84%、22.99%、24.13%、32.59%,2020年同比上升8.46个百分点。从不起诉原因看,2020年法定不起诉292人,情节轻微不起诉9410人,证据不足不起诉507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5853人,与2016年相比,法定不起诉和因证据不足不起诉占比均有所降低,司法理念进一步更新。

3.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率4逐年上升。2016年至2020年,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依次为4455人、5681人、6624人、7463人、11376人,同期附条件不起诉率分别为8%、10.06%、12.15%、12.51%、20.87%。同时,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因违反相关规定或者重新犯罪被提起公诉人数维持在较低水平,分别为141人、134人、183人、233人、286人,2020年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提起公诉人数占附条件不起诉总数的2.51%,同比下降1.32个百分点,反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人数逐步扩大,运行情况良好。

4.各地落实“少捕慎诉”政策有不同程度提升。2020年不捕率较高的分别是浙江60%、天津58.1%、江苏57%、贵州55.4%、宁夏55%、甘肃54.7%;不诉率较高的分别是浙江63.8%、上海56.6%、天津54%、山东52.4%、江苏50.7%、贵州49.9%;附条件不起诉率较高的是江苏36.68%、山东36.48%、甘肃33.91%、上海32.83%、湖北29.96%、山西29.91%。同时,从整体上看,地区之间差异仍然较大。

5.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占比较高。2020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作出生效判决31743人,其中无期徒刑50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16人,三年以上十年(含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949人,三年有期徒刑1420人,二年至不满三年有期徒刑4161人,一年至不满二年有期徒刑9690人,不满一年有期徒刑8688人,拘役2860人,管制79人,单处罚金227人,其他203人,判处不满一年有期徒刑、拘役人数占36.38%。

6.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比例高。2020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50062人,适用率92.63%。同期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包括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80437人,适用率82.7%,反映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高度契合,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适用情况更好,更有利于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7.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高。2020年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出量刑建议26056人,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15194人,幅度刑量刑建议10862人,分别占58.31%、41.69%。量刑建议采纳23809人,采纳率91.38%,其中确定刑、幅度刑量刑建议分别采纳14318人、9671人,采纳率分别为94.23%和89.35%,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更高,效果更好。

(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下降,性侵害等问题突出

1.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占未成年人检察案件总数比例过半5。2020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8854人,提起公诉57295人,与2019年相比,分别下降18.31%、8.98%。2017年至2020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47466人、50705人、62948人、57295人,在未成年人检察案件中所占比例分别为44.34%、46.51%、50.67%、51.04%,2019年以来已超过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数量。

2.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增幅放缓。2020年,检察机关起诉强奸未成年人犯罪15365人、猥亵儿童犯罪5880人、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1461人,同比分别上升19%、14.75%和12.21%,增幅同比明显降低。但在疫情防控背景下,该类犯罪依然上升,暴露出预防和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特别是一些导致案件发生的普遍性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如有的旅馆、宾馆、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场所违法接待未成年人,有的监护人监护不力、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安全责任义务不到位等。同时,需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及家长的防护教育,强化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落实,没完没了抓好“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等,有效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3.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更加集中。2020年,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人数居前六位的罪名、人数分别是强奸罪15365人、猥亵儿童罪5880人、寻衅滋事罪5098人、抢劫罪3474人、盗窃罪3033人、交通肇事罪2920人,其他21525人。前六类犯罪占提起公诉总人数的62.43%,与2019年基本持平。值得注意的是,与2019年相比,交通肇事取代故意伤害犯罪居第6位,反映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4.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数量持续下降。2017年至2020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分别为2513人、2259人、2072人、1845人,同比下降10.11%、8.28%、10.96%,起诉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分别为3325人、2808人、2591、2521人,同比下降15.55%、7.73%、2.7%,反映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成效进一步提升。

5.监护侵害中虐待犯罪问题不容忽视。2017年至2020年,检察机关以虐待罪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6人、38人、40人、57人,以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10人、57人、60人、62人,反映打击力度加大、强制报告制度落实取得初步成效。

6.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问题较为突出。2017至2020年,检察机关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提起公诉分别为4人、37人、98人、170人,增长较快,反映组织、拉拢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二、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以宪法为根据,坚持从国情实际出发,强化问题导向,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整个过程中负有重要职责的政法机关,充分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责,扎实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检察成为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优越性和显著成效的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参与法律修订过程中,运用检察机关的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和检察智慧,贡献了应有的检察方案。

(一)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情况

自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组织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期间,最高检多次与最高法、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工委等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交换意见,广泛征求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部分专家学者、律师、基层检察人员等的意见和建议。向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下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建议,参加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修改、审议法律具体条款的会议,列席、旁听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第二十一次、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四次审议法律草案的会议。重庆、云南等地检察机关还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立法评估会议,结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践,对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提出意见建议。

(二)检察机关探索创新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机制上升为法律规定

近年来,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稳步推进,各地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进行了积极探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陆续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各地也形成很多可复制的经验、模式。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被实践证明符合我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探索创新,如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和支持起诉、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等机制制度写入法律,体现了国家立法机关对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

(三)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职责在法律中得以明确和固定

当前,国家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但也存在大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完善法律监督规定成当务之急。在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过程中,不少代表委员、相关部门和地方建议,在法律中增加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除此之外,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对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及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工作,第114条对监督有关单位履行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作出规定。据此,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并不限于诉讼活动和重新犯罪预防工作,对此之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提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行使检察监督权。与通常诉讼活动监督的事后性不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监督工作的重点是促进各有关主体依法履职,并不以实际发生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具有典型的预防性特征。“两法”确定的未成年人检察保护监督职责,是对检察机关履职范围和方式的不断拓展,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赋予了未成年人检察在未成年人国家保护大格局中的特殊职责和更重任务。

三、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涉罪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严格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一)宽容不纵容,厚爱又严管

一是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为其回归社会预留通道。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不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4709人,不起诉16062人,不捕、不诉率分别为39.1%和32.59%。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履行主导责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用尽用、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提升教育挽救效果。

二是对涉嫌严重犯罪、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惩治,发挥警示教育作用。2020年,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2902人,提起公诉33219人。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等8人敲诈勒索案,该团伙有针对性地购买部分职业男性的个人信息,添加好友聊天引诱,后以裸聊拍摄的不雅视频为要挟勒索钱财,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虽然该团伙中的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3人为未成年人,但积极参与犯罪,违法所得巨大,检察机关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

(二)认真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

一是稳步提升社会调查质效。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配合,推动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开展社会调查并随卷移送社会调查报告,对没有开展社会调查或者报告内容不完整、不全面的,督促公安机关补充开展社会调查,或者及时委托、自行开展补充社会调查。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共开展社会调查72874次,其中,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自行补充调查和委托调查分别占总调查数的50.04%和55.16%。

二是提升法律援助覆盖面和专业化水平。各地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法律援助渠道,积极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业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及时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加强与辩护人的沟通,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共同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落实法律援助35734人,同比上升31.6个百分点。

三是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结合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认罪认罚等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对于依法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认真做好跟踪帮教考察工作,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旦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公安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此外,对于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逮捕存在较大争议的,举行不公开听证,全面听取各方意见。

四是进一步提高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覆盖率。严格落实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不能到场的及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并联合相关部门积极组建合适成年人队伍,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开展相关培训,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在司法程序中沟通、抚慰、教育、见证、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20694次、40973次,分别比2019年提高12.46和54.36个百分点。

五是合理提升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准确把握附条件不起诉的意义和价值,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特别是2020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对附条件不起诉坚持依法应用尽用原则,各地积极适用,全年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11376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20.87%。同时,各地检察机关坚持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制定个性化、针对性强的监督考察方案,依靠社会力量严格监督落实,确保监督考察实效。河南某地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诈骗案,针对5人均系高中三年级学生的情况,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依托帮教平台开展6个月的帮教考察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5人全部考上大学,其中3人被一本专业录取。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实施新罪、发现漏罪的,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提起公诉286人,占附条件不起诉人数的2.51%,整体教育挽救和监督考察效果良好。

六是切实提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效果。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落实犯罪记录封存28163人,比2019年上升35.75个百分点。为解决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对“犯罪记录封存”规定较为原则的问题,在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82条至第487条予以具体细化规范,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各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等相关单位建立配合衔接机制,有效解决各环节衔接不畅等问题。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在《昆明市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中统一封存范围(包括电子档案)、“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范畴、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违反封存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并通过增设“获取证实年龄的关键证据后及时开展预登记”、对接检法确认封存节点,进一步推动解决犯罪记录封存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三)着力提升帮教效果

一是持续推动帮教制度顶层设计。针对社会力量参与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缺少上位法支撑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增设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帮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工作的规定,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进一步凝聚社会力量提供了法律依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指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工作,并加强监督”,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团体、学校、家庭的责任,为帮教制度提供立法支撑。

二是实施精准动态帮教矫治。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特点和教育矫治规律,结合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教工作。广东深圳等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推进精准帮教实践,效果明显。同时,对干预矫治的情形和再犯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必要时及时调整措施,通过缩短或延长帮教期限、心理疏导、司法训诫、家庭教育指导等多种措施加大帮教力度,及时矫正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认知偏差。浙江某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庄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检察机关不但根据每名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情况合理设置个性化帮教计划,做到“对症下药”,同时,分阶段评估帮教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帮教方式和措施,更换帮教人员,努力提升精准帮教实效。该省办理的吴某某抢劫案,检察机关根据涉罪学生后期升学就业等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减少刑事诉讼对其学习、生活的影响,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

三是积极拓展帮教功能。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检察机关下大力气拓展帮教功能,目前大部分省份可以为无法提供保证人且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合适保证人、保证金,并提供人格甄别、心理疏导、法治教育、技能培训、家庭教育指导、落实就学就业安置等支持;协助对不批准逮捕、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观护帮教;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判处非监禁刑的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等。

四、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检察机关坚决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20年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8854人,起诉57295人,较2019年分别下降18.31%、8.98%。同时,不断加强和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努力抚平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创伤。

(一)依法惩治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一是严厉惩治性侵害、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派出督导组指导办理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案,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审慎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完善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广西苍梧县某小学保安砍伤39名小学生案、黑龙江建三江虐童案等90余起重点案件跟踪指导督办。强化诉讼监督,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案不立、重罪轻判等问题及时监督纠正。各地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开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挂牌督办重点案件10余件;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对省内15起重大疑难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挂牌督办。

二是依法惩处危害校园安全、监护侵害等犯罪。对广州某小学教师体罚学生案、网红教师亲吻男童视频事件、江苏某小学生跳楼事件等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妥善处理。对山西怀仁虐童案、辽宁抚顺虐童案等家庭成员故意伤害、虐待未成年人犯罪,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补证固证,正确评判伤害后果,依法及时提起公诉,有力打击犯罪。

三是从严从快办理利用疫情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以疫情检查为由性侵未成年人、利用“线上教学”漏洞实施网络诈骗、借防疫物资短缺之机制售劣质儿童口罩等疫情期间多发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并深入剖析犯罪特点,加强类案指导,明确重点打击方向,切实防止疫情期间出现办案“盲点”。黄某某以防控新冠疫情测量体温为由对8岁幼童马某某进行猥亵,案发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该案,迅速梳理固定案件证据,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克服疫情带来的各种不利因素,依法从快对该案提起公诉,黄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四是坚决打击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黑恶组织等犯罪活动。推动“两高两部”共同出台《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发布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对利用未成年人尤其是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坚决依法严惩。检察机关在办理黎某等6人恶势力集团犯罪中,针对黎某指使未成年人录假口供、作伪证的行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精准指控妨害作证罪,依法严惩其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行为,黎某最终被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等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五是积极应对处理新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针对成瘾品和精神类药品向青少年群体蔓延的新情况,检察机关主动加大对教唆、引诱、欺骗或指使未成年人实施制售毒品、违禁药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从源头上减少未成年人吸食成瘾品的发生。同时加强与教育、公安、团委等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学生预测预控动态管理制度,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协作机制。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非法贩卖“笑气”(一氧化二氮)问题,联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娱乐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甚至违禁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有效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二)积极开展从业禁止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一是推动适用从业禁止制度。对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据犯罪情节和预防再犯需要,依法提出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山东日照市某小学班主任王某某采用搂抱、抚摸、掐捏胸部等方式当众对多名学生进行猥亵,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从事教育教学相关职业。江西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林某某猥亵学生案,一审法院未适用从业禁止规定,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增加判处林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相关职业。为进一步严格从业禁止制度,推动落实教师法关于“已经取得教师资格但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的规定。202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有关部门发出情况通报,建议对涉罪教职人员依法从严适用从业禁止,并针对司法实践中从业禁止适用率低、法律衔接适用不畅、制度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建议通过刑法与教师法衔接适用,将相关人员刑事判决书送达教育行政部门等途径,保证从业禁止制度落实。

二是探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对于遭受侵害和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省妇联出台《关于联合开展亲职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家庭教育指导的适用条件、工作程序、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等进行详细规定。四川、广州等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家庭教育指导覆盖率接近100%。

(三)积极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体系

一是大力推进“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为有效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因多次询问、反复询问遭受“二次伤害”问题,下发《关于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场所建设情况的通报》,督促各地加快推进“一站式”办案场所建设。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建成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1029个。重庆、云南、江苏、上海、浙江等地均形成较为成熟的“一站式”办案机制和工作模式。

二是探索多元化司法救助举措。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多元综合救助,全年共开展司法救助4354件,发放救助金1.07亿元,提供心理疏导与测评1970人次,帮助复学转学1778人次。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检察机关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协作机制,明确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案地检察机关可请求区域内的未成年被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就学、就业地同级检察机关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医疗和经济救助、临时监护等综合保护工作。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父亲杀害未成年子女(未遂)案件中,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与两名未成年被害人建立对口帮扶关系,及时帮助解决孩子的生活困难,全力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实现人性化精准帮扶。

三是支持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因身体医治和精神诊治支出的费用,检察机关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同时,对于未成年人遭受严重精神创伤,侵害行为给被害家庭造成极大影响的,检察机关探索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牛某某涉嫌强奸案依法提起公诉并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精神抚慰金三万元。

五、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

2020年,检察机关持续加大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力度,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对统一集中办理工作进行了专门强调和部署,各项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一)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各项业务持续发力

一是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力度不断加大。更加积极主动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减少对涉罪未成年人不必要的羁押。2020年共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4196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585人,直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918人。广东、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中进行量化评估,成效初显。强化对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在押未成年人监管活动监督,助推被羁押未成年人的帮教维权。2020年共纠正混管混押470人,纠正违法175件,发出检察建议123件,开展入所帮教1992人次,出所教育836人。山东、浙江、河北、上海、福建、江苏等地的未成年犯管教所交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承担监督任务。河北、四川等地通过巡回检察方式监督未成年犯管教所日常监管活动。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监督,保障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落实到位,配合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2020年共对927人开展交付执行监督,对2327人开展日常监管监督,对588人开展教育奖惩监督,对508人开展解除宣告监督,纠正脱管漏管49人,纠正收监执行不当13人,纠正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57人次。在工作中,各地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对接联系。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甘肃省司法厅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督查活动,有效促进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规范开展。

二是未成年人监护权监督工作不断深入。对于监护侵害或者监护缺失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在依法惩处的同时,建议、支持有关部门、组织或个人向法院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并积极参与协调做好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生活安置等工作。2020年,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共对监护侵害、监护缺失行为支持起诉311件,发出检察建议202件,撤销或变更监护权261件。福建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探索“督促监护令”制度,对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推动解决未成年人涉案背后“家庭监护不力”这一未成年人保护痛点难点问题。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会签《加强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措施二十条》,推动解决监护侵害案件发现难、报告难、干预难、救助难、联动难等现实问题。

三是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稳步推进。积极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监护、代理、抚养、收养、继承、教育等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重点强化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或者诉讼请求可能对未成年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监督,以及对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探索开展有关未成年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强化未成年人家事审判监督,检察机关围绕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共提出抗诉15件,发出其他检察建议95件。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未成年人诉医院医疗损害民事纠纷案抗诉获改判,取得较好社会效果。河北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学龄儿童落户的行政争议案件,会同法院组织召开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协调磋商会,积极促成公安机关形成解决方案,其监护人当场表示撤诉,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四是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成效明显。各地牢牢抓住“公共利益”这个核心,积极稳妥拓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办案力度,成功办理了督促控辍保学、未成年人禁烟保护、整治教育培训机构、基础设施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校园周边交通安全、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儿童口罩、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落实景区门票优惠政策等一批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2020年共办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1574件,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541件,提起诉讼26件。从案件领域看,共办理食品药品安全等传统领域案件943件,新领域案件631件。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某知名短视频公司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监督促进网络企业合规经营,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整个行业治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整治互联网平台传播涉毒品音视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重点清除校园及周边长期存在的“危险源”为核心,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共办理校园及周边食品药品安全、乡村学校饮用水质量及环境安全、学生出行、文化及人身安全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89件。上海、山东、广西、贵州、西藏等地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拓宽涉未公益诉讼线索渠道。

(二)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日益彰显

一是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越来越深入。各级检察机关发挥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优势,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积极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系统保护观念,落实“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履职,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江苏溧阳市注重在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成功办理督促整治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充分发挥统一集中办理优势,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辽宁开展“两个帮扶”工作,对在押服刑未成年人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的同时,同步开展从入监、服刑到出监、回归社会全链条的帮扶教育,助力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湖北、福建、贵州、广西等地借助社会支持体系力量优势,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跟踪教育、管束、帮扶,不断提高司法保护品质。

二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特殊规律要求体现越来越充分。整合各项涉及未成年人的检察职能,交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办理,更有利于将刑事、民事、行政等众多未成年人保护要求在多项业务、多个环节一体化贯彻落实。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已经较为成熟的社会调查、家庭教育指导等特殊程序和特殊处遇措施,在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已经被统筹运用到刑事执行、民事、行政等业务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及时到位。江苏、四川、湖北等地探索对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力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的,对其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促进提升监护履职能力,确保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监护。

三是推动解决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深层次社会问题成效越来越明显。各级检察机关秉持立足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或者受到侵害的工作目标,结合检察办案和对案件成因、规律和趋势等研判分析,积极推动源头治理和标本兼治,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浙江、江苏等地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涉罪未成年人多文身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推动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对涉及未成年人诉讼活动等的法律监督,以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检查、社会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为抓手,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到位,解决未成年人问题及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宁夏固原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在全市范围对旅游景区执行未成年人门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公益诉讼专项行动,针对发现的部分危险景点缺少“禁止儿童戏水、攀爬、注意儿童安全”提示牌等安全问题,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整改。

(三)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

随着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的制度价值日益凸显,探索经验和做法成效也随着工作推进逐步积累、愈加丰富,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的时机已逐渐成熟。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决定自2021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

六、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2020年,检察机关持续以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一)持续抓好“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

一是争取各地党委政府支持。2020年,各地检察机关更加积极主动,以“一号检察建议”为抓手,向当地党委、人大全面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并提出加强本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发的严峻形势,以调研报告形式专报省委省政府,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方案》,将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置在省人民检察院。

二是突出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2020年,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打击校园性侵犯罪力度,从严追诉,从重提出量刑建议。同时,从简单强调“抓人多”“判刑重”的粗放型严厉打击,向更加注重立足本地发案特点和规律、精准化施策转变。针对旅馆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致性侵害案件频发问题,浙江、江苏、河北等地检察机关推动公安、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加强行业管理,预防和减少发生在旅馆内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三是强化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2020年,各地检察机关注重发挥“一站式”办案场所的综合功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生物样本提取、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广东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划拨专项资金,在辖区开展“性侵未成年人保护深圳标准建设试点”,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助力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回归社会。福建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推动在“社会治安综合保险”中增加救助条款,为辖区内性侵案件被害人发放救助金,实现对该类被害人救助全覆盖。

四是立足职能主动作为。通过检察建议、公开宣告等形式,助推教育、公安、文化执法、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最高检就涉案未成年人辍学等问题与最高法、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单位开展联合调研,进一步加强重点群体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针对少数含有自杀、色情等不良内容儿童读物不规范出版、销售以及被部分学校作为教辅书的问题,上海、浙江、陕西等地检察机关督促文化、教育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图书市场进行检查,对相关图书下架、销毁处理。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管理突出问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推动该省教育厅出台《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安全制度。四川自贡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有偿陪侍问题,向公安机关和文化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并通过公开宣告,强化监督刚性,督促公安、文化部门对当地289家娱乐场所开展专项检查,当场处罚62家,责令整改107家。

(二)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2020年8月,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从而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2020年以来,上海市共对10万余名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人员进行查询,发现24人有猥亵、介绍卖淫等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全部予以清退。

二是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2020年5月,最高检联合国家监察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对隐瞒不报的严肃追责,上海某小学校长、党委书记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检察机关建议、监督对该校校长、党委书记撤职、降级;湖南某小学教师强奸、猥亵学生案件,涉事学校负责人隐瞒不报,检察机关对该校正副校长以涉嫌渎职犯罪提起公诉,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以来,四川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初核161条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线索,促成刑事立案70件;江苏收到报告243份,刑事立案65件。

(三)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

一是加强疫情期间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编发《未成年人涉疫情典型案例》,指导各地灵活采取远程提讯、帮教、宣告不起诉、异地协作等方式,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和程序要求。指导各地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加强排查被隔离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照管情况,确保未成年人有人看、有人管。加强疫情期间未成年人法治和心理教育,积极指导各地开展“网络普法”活动,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开设“未检云战疫”专栏,分5期推送15部优秀动漫和故事,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同步推送。2020年“六一”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同舟共济,检护明天”未检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首次面向社会全程网络直播,邀请知名心理和法治教育专家答疑,几百万人在线收听收看。

二是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履行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犯罪,2020年批准逮捕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案件1845人,起诉2521人。与全国妇联等单位联合开展了“守护童年 牵手共成长”暑期儿童关爱服务活动,重点加强对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与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多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创建“留守儿童之家”,引入社会力量开展法治宣传、心理健康辅导、家庭亲情关怀、社会帮扶等工作,着力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幸福感和认同感。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和省民政厅、教育厅深化合作,加强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工作,制定《关于加强涉案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的实施意见》,帮助涉案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

三是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治理。依法办理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案件。坚持分化瓦解、区别对待,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依法惩治。对不是“黑恶”的绝不“凑数”。在办理未成年人普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案过程中,指导云南检察机关认真审查把关,并根据涉案人员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其中26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不再“一放了之”,而是实施精准帮教,积极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受到当地党委政府高度评价。积极推动对酒吧、宾馆违法接待未成年人、网络黄赌毒侵害未成年人等重点问题的社会治理,黑龙江、湖北等地检察机关针对酒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开展执法检查,规范酒吧经营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联合10部门会签《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三不宜”行为处置制度的意见》,对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网吧、酒吧等不宜进入的场所,从事法律规定不宜从事的劳动等不宜职业,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等不宜活动进行联合管理。发现相关场所允许未成年人“三不宜”行为或未按规定履行阻止、询问、报备等义务,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或受侵害,有涉嫌犯罪可能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履行职责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七、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

2020年,检察机关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不断推动检察机关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推动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不断深化

一是领导干部以上率下,持续推动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202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以《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题,第三次到北京二中讲授法治课,北京16个区的师生代表同步视频收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参加教育部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为全国6000余万名学生讲授法治课。11月20日“世界儿童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领导干部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会议,院领导、各业务厅厅长全部担任法治副校长。截至2020年底,全国3.3万名检察官在4.5万所各类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实现全国四级检察院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

二是建章立制,有序推进法治副校长工作开展。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制定省级层面工作机制,将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作为当地一项民生工程,并细化法治副校长的选聘、职责和管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推动省委政法委将法治进校园工作纳入“2020年护校安园行动方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教育局会签《关于全市检察机关百名检察长、副检察长、高级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校兼职法治副校长实施意见》,推动市县两级院百余名检察官全部担任法治副校长。

三是协作联动,不断充实法治副校长队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与省教育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中小学校全面推进“法官+检察官进校园”工作的通知》,山东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法院、司法局、教育局联合制定《济南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配备管理规定》,云南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争取县委政法委支持,推动出台《县政法干警担任学校法治辅导员工作实施方案》,推动政法干警共同促进法治校园建设。重庆市检察机关“莎姐”普法队伍积极吸纳教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等志愿者1500余人,组织开展首届优秀莎姐志愿者评选活动,推动法治副校长数量、质量双提升。

四是突出重点,推动法治教育资源倾斜。针对农村中小学校法治教育缺失问题,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法治进校园工作中,尽量向农村、偏远、贫困地区配置更多的优质法治资源。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做好检察机关“法治副校长”向乡村学校延伸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院检察长全部担任乡村学校法治副校长,提出乡村法治副校长人数“破千人”的量化目标。河南检察机关网格化推进法治副校长进乡村工作,将辖区内农村、偏远山区学校和教学点的数量、位置和基本情况登记造册,保障农村、偏远山区“送法进校园”全覆盖。江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部门对农村中小学教职员工全员进行法治轮训。云南元江县人民检察院开展“法治进山区”活动,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孩子“定制”专属的法治教育课程,峨山县人民检察院组建“彝乡”未成年人检察宣讲团队,为留守儿童建立档案,开展为期三年的培养帮扶计划。

(二)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

一是总结“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团再出发——走进三区三州”活动,下发《关于表扬检察机关“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表现突出单位和突出个人的通报》,对在全国巡讲活动中表现突出的95个突出单位和167名突出个人通报表扬。

二是推动“法治进校园”与学校日常教学活动结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针对毒品犯罪、预防性侵害等主题,集中研发“讲课稿+PPT+视频资料”的课程库。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打造标准化课件122个,向5727所学校输送,覆盖师生550余万人。浙江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区教育局签署《关于建立南浔区中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第二课堂的实施办法》,要求辖区内重点年级的学生每学年完成固定课时的法治课。

三是参与平安校园建设。立足检察职能,根据学校需求,通过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开展临界预防、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全面履行法治副校长职责。河北、山西、安徽、甘肃等地检察机关法治副校长通过列席校务会,协助学校研究部署防疫、法治、德育等工作,努力把法治副校长工作做深、做实。

(三)创新法治宣传教育

一是组织开展首届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评选活动,评选出优秀作品在教育部中小学在线教育平台等媒体、平台展播。《青春需要温暖》获第五届平安中国三微比赛“十大原创音乐MV”。组织编写《检察官:少年,你应该知道的法律那些事儿》等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系列图书,指导拍摄《聚光》《爱的力量》等一批公益MV,未成年人检察的法治宣传影响力和效果进一步提升。

二是因时制宜开展线上法治教育。各地检察机关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强化网络法治课建设。浙江全省录制法治教育网课260门,先后覆盖学校1780所,师生家长219万余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全省“扫黄打非•新风”集中行动暨全市“扫黄打非”开学第一课启动仪式上,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同步播出《莫让网事不堪回首,网络安全不失守》,收看人数超过1000万人次。

三是持续打造《守护明天》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品牌。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制作《守护明天》第四季。克服疫情影响,第四季对节目内容与形式进行了创新,邀请中央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基层优秀未成年人检察检察官进行专业解读、辨法析理,收视率再创新高。

八、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

2020年,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一)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水平

一是进一步加强专门机构和办案组织建设。督促各地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要求,推动省会城市、较大城市的检察院设立独立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无独立机构的市级院、基层院,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进一步巩固扩大机构改革成果,实现四级院未检工作专业化办理。同时,针对“两法”修订、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带来工作量大幅增加的实际,河南、山东、北京等地检察机关积极争取重视支持,充实人员力量。北京、四川成都等地通过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解决未检“专人不专”等问题。

二是努力打造专业化队伍。强化教育培训,举办全国未成年人检察案事例培训班、西部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研修班以及性侵案件办理等网络专题培训,提高未成年人检察队伍综合素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云南省临沧市举行内地与“三区三州”部分地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结对共建”活动,来自北京、上海、浙江、江苏等地与“三区三州”部分地方26个检察院结对共建,助力巩固脱贫攻坚,实现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共同进步。积极打造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牌,重庆“莎姐”、四川“亮晶晶”等团队深入人心,涌现出2020年度CCTV法治人物、“最美检察官”章春燕,全国模范检察官梅玫、全国先进工作者王帆等优秀未检检察官。

三是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建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依托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基地举办未成年人保护法座谈会、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研讨会,举办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2020年年会,促进理论研究与未成年人检察实践融合发展。编发连续出版物《未成年人检察》。推进有关未成年人司法法、校园欺凌等相关课题研究。

(二)持续推动未成年人检察规范化建设

一是明确办案范围和模式。统一受案范围,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办理。确立“捕、诉、监、防、教”一体化工作新机制,明确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教育挽救等工作依法由同一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负责。有序推进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努力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二是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制定未成年人检察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进一步落实《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机制的意见(试行)》,指导各地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积极参与推进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建设,召开未成年人检察智能化发展研讨会,搭建未成年人检察侦查监督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质增效。

三是规范司法办案机制。出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发展。发布未成年人涉疫情、监护侵害监督、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四批典型案例,为司法办案提供参考与借鉴。

(三)下大力气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

一是持续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顶层设计。落实与共青团中央会签的《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做好首批40个地区委托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工作,按照“试点引路,示范带动”的思路,总结试点工作情况,研究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单位建设工作。202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团中央部署在7个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试点省份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试行工作,历时4个月完成试行并进行总结,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社会支持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是因地制宜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贵州、宁夏等地检察机关与妇联共同建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合作机制,着重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落实涉未成年人案件特殊保护制度、加强帮扶关爱救助、共同开展法治宣传和犯罪预防等方面加强合作。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与省儿童心理学会成立“检学研”合作基地,将未成年人检察、未成年人心理学、未成年人保护研究工作有机结合,推动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效果。

三是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救助儿童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共同举办西部未成年人检察专题培训交流、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研讨等活动,持续以开放的态度,学习借鉴域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先进经验,展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文明与进步。

结  语

2020年,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积极应对各类风险挑战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严重冲击影响,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谋划和推进,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把握办案规律,凝聚各方力量,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在服务党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现新发展。

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吸收了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的一系列制度机制,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开展法律监督的职责,赋予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新的更重任务。然而,与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一方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司法理念、专业能力、办案效果、机制创新、监督力度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传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与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发展不协调,地区间差距较大;工作规范化、精细化程度不够;基层院未检力量薄弱,队伍整体素质能力有待提升等。另一方面,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未成年人犯罪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发高发,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较为突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或者遭受侵害的一些普遍性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迈入新发展阶段,开启新的征程。检察机关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施行为契机,以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为抓手,以深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立足职能做好“精装修”,把未成年人检察保护的质量、效益摆在更加优先位置,持续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有效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加有力扛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检察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优质司法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人民检察创建90周年!

附件:

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大事记

(2020)

1.2020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首次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总结近年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和总体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2.2020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编发《监护侵害监督典型案例》,涉及指控犯罪、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综合救助、督促履行法定义务、异地协作帮扶、家庭教育指导、适用禁止令等多项规范指引。

3.2020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编发《未成年人涉疫情典型案例》,针对未成年人涉疫情案件的政策把握、证据审查、救助保护、帮教矫治等难点问题,指导各地灵活采取远程提讯、异地协作等方式,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和程序要求。

4.2020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组成督导组指导办理鲍某某涉嫌性侵养女案,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审慎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5.2020年4月21日,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确立全面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水平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具体举措。

6.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青年团中央、全国妇联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典型案例》,助推强制报告制度落到实处。10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公益宣传片《聚光》,聚焦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困境,号召强制报告主体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推动形成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7.202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同舟共济,检护明天”未成年人检察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首次面向社会全程网络直播,邀请知名心理和法治教育专家答疑,数百万人在线收听收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出席并致辞。

8.2020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总结近年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研判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形势,回应社会关切。

9.2020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合作共建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召开“未成年人事务治理现代化”研讨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出席并致辞。

10.2020年6月2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整治互联网平台传播涉毒品音视频,各大网络平台共清理涉毒音视频、文章(评论)近2000条,下线7名歌手46首歌曲,技术处理或查封账号88个,媒体广泛报道,检索信息量达2.1亿条。

11.2020年7月8日,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部门共同下发《关于开展“守护童年牵手共成长”——2020暑期儿童关爱服务活动的通知》,旨在帮助广大儿童度过一个有意义、有收获,充满安全感和幸福感的假期。

12.2020年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广西钦州杨光毅强奸案(“百香果”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广西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后杨光毅被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13.202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表扬检察机关“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表现突出单位和突出个人的通报》,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等95个全国巡讲突出单位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李雨聪等167名全国巡讲突出个人通报表扬。

14.202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首届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微电影微视频微动漫评选获奖作品及单位的通报》,评选优秀作品72部,在教育部中小学在线教育平台等媒体、平台展播。

15.2020年8月7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等12家单位,会签《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工作办法》,全面开展对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涉性侵害犯罪记录筛查、专项整改等活动,促进破解湖北“疫后综合症”。

16.2020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举办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网络业务培训,四级院未成年人检察干警参加。

17.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召开入职查询制度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情况,发布5个典型案(事)例。

18.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共青团中央、首都师范大学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部署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试行工作。

19.2020年8月2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事检察院会签会议纪要,对加强军人家庭未成年子女保护工作作出部署,创新建立军地检察机关保护军人家庭未成年子女协作机制。11月25日,在云南省临沧市召开驻滇部队军人家庭未成年子女保护工作推进座谈会,共商呵护“军娃”健康成长举措,为实现强军梦助力。

20.2020年9月3日、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两次对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场所建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截至年底已建成“一站式”办案区1029个。

21.2020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以《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题,第三次到北京市第二中学讲授法治课,北京16个区的师生代表同步视频收看。

22.2020年9月5日至10月12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团省委、省儿童心理学会联合组织开展首批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社工和志愿者培训、考核及聘任活动,经层层选拔,确定30人担任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社工、志愿者。

23.2020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通报表扬2020年度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优秀办案团队和优秀办案检察官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条线优秀办案团队和优秀办案检察官推选工作。

24.2020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自治区教育厅等5家单位印发《广西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辅导员)管理办法》;12月4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牵头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教育厅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的意见(试行)》,规范和完善法治副校长工作。

25.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联合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国际救助儿童会举办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研讨会。

26.2020年10月16日,沪苏浙皖四省(市)检察机关会签《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建立长三角区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协作机制。

27.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8.2020年10月27日至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第九检察厅共同在北戴河办案中心举办“2020年未成年人检察案事例培训班”,各省、市级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130余人参加。

29.2020年10月30日,云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方案》,决定成立云南省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副书记担任组长,负责教育工作的副省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担任副组长,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由省人民检察院和团省委共同承担,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检察院。

30.202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举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学习培训,邀请立法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四级院未成年人检察干警授课。

31.2020年11月18日,未成年人检察智能化发展研讨会在浙江诸暨召开,会议由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等承办。

32.2020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领导干部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会议,院领导、各业务厅厅长全部担任法治副校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33.2020年11月20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2020年年会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与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承办。

34.2020年11月22日至1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制作的大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特别节目《守护明天》第四季在社会与法频道播出,收视率再创新高。

35.2020年11月25日至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云南临沧共同举办“西部未成年人检察专题研修班”暨“结对共建”活动,“三区三州”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西部13个省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相关代表等参加。

36.202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第九检察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内地与“三区三州”部分地区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结对共建的通知》,推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与“三区三州”部分地方共26个检察院签订结对共建协议,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未检业务培训、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加强“点对点”支持和协助。

37.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系省级人大常委会首个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

38.2020年12月2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某知名短视频公司泄露未成年人隐私公益诉讼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法院调解结案。北京市检察机关同步办理相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39.202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同志参加教育部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以《在法治阳光普照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小公民》为题,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为全国6000余万名学生讲授法治课。

40.2020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报云南省法学会批准,云南省法学会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研究会成立。下设昆明重罪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研究基地、德宏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研究基地、玉溪边疆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研究基地。

41.2020年12月18日,“督促监护令”理论研讨暨实务交流会在福建福州召开,深入推进“督促监护令”机制探索,会议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等承办。

42.2020年12月19日,下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起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

43.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注释:

1.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2.不捕率=不批准逮捕人数/(批准逮捕人数+不批准逮捕人数)。

3.不诉率=不起诉人数/(提起公诉人数+不起诉人数)。

4.附条件不起诉率=附条件不起诉人数/(起诉人数+不起诉人数+附条件不起诉人数)。

5.因统计口径关系,在此使用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与未成年人检察案件相比,实际受理审查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高于起诉数,因此实际比率高于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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