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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规定哪些情形下的追逐竞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1-06-22 15:44:39

将追逐竞驶这种危险驾驶行为列入刑法规制范围,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有入罪可能。即危险驾驶罪的成立,仅存有追逐竞驶行为是不够的,追逐竞驶行为还需要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那么四川省规定哪些情形下的追逐竞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呢?

律师解答:刑法规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才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四川省则细化了情节恶劣的标准,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100公里/小时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追逐竞驶的;三人以上追逐竞驶的;一年内三次以上追逐竞驶的;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追逐竞驶的,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就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律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规定:追逐竞驶,符合以下情形的,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且行驶速度超过100公里/小时以上的;

(2)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公私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追逐竞驶的;

(4)三人以上追逐竞驶的;

(5)一年内三次以上追逐竞驶的;

(6)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追逐竞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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