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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1-06-22 19:40:01

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都属于过失犯罪,结果都是犯罪行为给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严重损失,那么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点有哪些呢?

律师解答:

1、犯罪客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行为人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等;在玩忽职守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消极的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3、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时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主体身份重叠的情形,即既是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又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操作者或负责人、强令者,那么引起重大损害结果的行为在什么场合发生,就是区别两罪的关键。如果主要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那么就应该定为玩忽职守罪,如果主要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则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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