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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包括哪些情形?

发布时间:2021-06-22 21:42:34

洗钱犯罪不但直接扰乱经济秩序,妨害司法机关对犯罪的侦破,而且还间接侵犯“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在一定意义上,它又是“上游犯罪”的后续,严重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那么,洗钱罪的常见情形有哪些呢?

律师解答:

洗钱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提供资金账户,即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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