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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1-06-26 来源:最高检

问:请问最高检发布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答:毒品作为全球性公害,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积极融入国家禁毒工作大局,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5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态势,禁毒工作的成效显现,但毒品犯罪案件总数仍非常巨大。特别是受全球毒品形势影响,制贩、滥用新型合成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增长迅速,一些娱乐场所和特定群体滥用情况突出,社会危害性大。截至目前,我国已累计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9大类317种,近3年就新发现50余种。“聪明药”“神仙水”“邮票”等各种新型毒品形态各异,极具伪装性、隐蔽性和迷惑性,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迎合青少年好奇、追求刺激、群体化的特点,极易对青少年产生引诱和危害。因此,对新型毒品的有效惩治、强化综合治理刻不容缓。

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就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危害工作作出批示,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批示精神,坚持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的高度,通过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依法严厉打击新型毒品犯罪,同时积极推进禁毒综合治理,广泛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检察机关发布典型案例,是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禁毒治理的重要方式。案例来源于实践,是生动具体的法治。为此,最高检从各地报送的新型毒品案件中,筛选出4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推动新型毒品案件办理中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为各地办案提供参考。同时,公开发布可以进一步揭示新型毒品的危害,增强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这批典型案例的相关内容,呈现了哪些特点?

答:本次共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一是四川王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案。这起案件是涉新型毒品“咔哇氿”(γ-羟丁酸)案件。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的联动配合,对于被告人制造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并予以贩卖的行为,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强化涉毒资产的审查,对毒品犯罪打财断血,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

案例二是江苏彭某甲等人贩卖毒品案。这起案件是涉新型毒品“LSD邮票”(麦角酰二乙胺)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同时,根据学生涉案的情况,延伸司法办案效果。联合制药企业建立新型毒品禁毒教育基地,开发直播平台开展法治宣传,制发检察建议参与禁毒综合治理。

案例三是广西吕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这起案件是涉新型毒品“神仙水”(尼美西泮)案件。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充分发挥引导侦查作用,依法追捕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同时认真开展认罪认罚释法说理工作,对该类毒品常见形态以及滥用的危害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案例四是福建胡某某贩卖毒品案。这起案件是涉新型毒品“聪明药”(莫达非尼)案件。检察机关对一名已被大学录取的应届高三毕业生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综合评估,通过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督促其回归正途。

上述案例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强化对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针对新型毒品犯罪隐蔽性、迷惑性强的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锁链,夯实证据基础。同时,通过强化证据审查,积极推动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纠正漏捕漏罪漏犯,实现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全链条打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毒品犯罪是典型的逐利型犯罪,涉毒资产如果不能及时追查收缴,将严重影响毒品犯罪的打击效果。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涉毒财产查缴和证据审查工作,对毒品犯罪“打财断血”,彻底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

二是依法准确认定新型毒品犯罪性质。部分新型毒品具有精神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检察机关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类型毒品案件的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的作用,会同法院、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的联动配合,对新型毒品案件准确定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三是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同时,对于情节较轻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落实从宽政策。注重依法推进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确保办案效果。对于情节轻微的在校学生涉嫌毒品犯罪,检察机关秉持“惩治、教育、挽救”的办案理念,综合运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和公开听证制度,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是积极推进禁毒综合治理。针对新型毒品的特性,以及对青少年的危害突出等问题,检察机关延伸司法办案效果,不断创新工作机制,针对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监管和环境整治。通过设立新型毒品禁毒教育基地,进行视频直播,加强新型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力度,提升青少年识毒拒毒防毒意识。

问:对于新型毒品犯罪多发的问题,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哪些工作?

答: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一些毒贩为吸引消费者、迷惑公众,不断翻新毒品花样,变换包装形态,新型毒品不断以饮料、食品、药品等形式出现,带来了大量新问题、新挑战,增大了惩治难度。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法院、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制定新型毒品的证据审查指引和法律适用标准,形成惩治合力。

二是加大办案力度,依法严厉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检察机关要发挥诉讼主导作用,依法批捕、起诉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切实强化诉讼监督,确保办案质效。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职业毒犯和毒品再犯、累犯、主犯,严厉打击武装掩护、暴力拒捕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源头性毒品犯罪。要强化证据意识,提高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质量,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完善退查提纲,明确退查原因、目的以及补证方向,确保依法及时补查补证。同时要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对于涉新型毒品初犯偶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三是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要进一步延伸办案效果,推动完善禁毒综合治理体系。加强新型毒品犯罪态势分析研判,提高新型毒品打击和预防工作精准化,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在办案中注重发现社会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整改。要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方针,着力强化全方位的禁毒宣传。要充分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和出庭公诉契机,借助新媒体形式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新型毒品的严重危害。尤其是要以青少年作为宣传重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治副校长机制的作用,广泛开展禁毒法治讲座,组织模拟法庭大赛、法治竞赛等活动,普及青少年新型毒品禁毒知识,着力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此外,针对办案中发现未被列管的精神物质,检察机关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积极推动列管。

最高检也将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协调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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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就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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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毒品作为全球性公害,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积极融入国家禁毒工作大局,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5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下降态势,禁毒工作的成效显现,但毒品犯罪案件总数仍非常巨大。特别是受全球毒品形势影响,制贩、滥用新型合成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案件增长迅速,一些娱乐场所和特定群体滥用情况突出,社会危害性大。截至目前,我国已累计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9大类317种,近3年就新发现50余种。“聪明药”“神仙水”“邮票”等各种新型毒品形态各异,极具伪装性、隐蔽性和迷惑性,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迎合青少年好奇、追求刺激、群体化的特点,极易对青少年产生引诱和危害。因此,对新型毒品的有效惩治、强化综合治理刻不容缓。

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就防范新型毒品对青少年危害工作作出批示,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批示精神,坚持站在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的高度,通过组建专业化办案团队依法严厉打击新型毒品犯罪,同时积极推进禁毒综合治理,广泛开展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检察机关发布典型案例,是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禁毒治理的重要方式。案例来源于实践,是生动具体的法治。为此,最高检从各地报送的新型毒品案件中,筛选出4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推动新型毒品案件办理中的引领、示范、指导作用,为各地办案提供参考。同时,公开发布可以进一步揭示新型毒品的危害,增强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这批典型案例的相关内容,呈现了哪些特点?

答:本次共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一是四川王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案。这起案件是涉新型毒品“咔哇氿”(γ-羟丁酸)案件。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的联动配合,对于被告人制造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并予以贩卖的行为,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强化涉毒资产的审查,对毒品犯罪打财断血,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

案例二是江苏彭某甲等人贩卖毒品案。这起案件是涉新型毒品“LSD邮票”(麦角酰二乙胺)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同时,根据学生涉案的情况,延伸司法办案效果。联合制药企业建立新型毒品禁毒教育基地,开发直播平台开展法治宣传,制发检察建议参与禁毒综合治理。

案例三是广西吕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这起案件是涉新型毒品“神仙水”(尼美西泮)案件。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充分发挥引导侦查作用,依法追捕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同时认真开展认罪认罚释法说理工作,对该类毒品常见形态以及滥用的危害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案例四是福建胡某某贩卖毒品案。这起案件是涉新型毒品“聪明药”(莫达非尼)案件。检察机关对一名已被大学录取的应届高三毕业生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综合评估,通过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督促其回归正途。

上述案例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强化对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针对新型毒品犯罪隐蔽性、迷惑性强的特点,检察机关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构建严密证据锁链,夯实证据基础。同时,通过强化证据审查,积极推动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纠正漏捕漏罪漏犯,实现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全链条打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毒品犯罪是典型的逐利型犯罪,涉毒资产如果不能及时追查收缴,将严重影响毒品犯罪的打击效果。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涉毒财产查缴和证据审查工作,对毒品犯罪“打财断血”,彻底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

二是依法准确认定新型毒品犯罪性质。部分新型毒品具有精神药品和毒品的双重属性,检察机关准确理解和把握新类型毒品案件的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的作用,会同法院、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的联动配合,对新型毒品案件准确定性,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三是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严重毒品犯罪的同时,对于情节较轻的毒品犯罪案件依法落实从宽政策。注重依法推进对毒品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工作,确保办案效果。对于情节轻微的在校学生涉嫌毒品犯罪,检察机关秉持“惩治、教育、挽救”的办案理念,综合运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和公开听证制度,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是积极推进禁毒综合治理。针对新型毒品的特性,以及对青少年的危害突出等问题,检察机关延伸司法办案效果,不断创新工作机制,针对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监管和环境整治。通过设立新型毒品禁毒教育基地,进行视频直播,加强新型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力度,提升青少年识毒拒毒防毒意识。

问:对于新型毒品犯罪多发的问题,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哪些工作?

答: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合力。一些毒贩为吸引消费者、迷惑公众,不断翻新毒品花样,变换包装形态,新型毒品不断以饮料、食品、药品等形式出现,带来了大量新问题、新挑战,增大了惩治难度。检察机关将加强与公安、法院、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制定新型毒品的证据审查指引和法律适用标准,形成惩治合力。

二是加大办案力度,依法严厉惩治新型毒品犯罪。检察机关要发挥诉讼主导作用,依法批捕、起诉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切实强化诉讼监督,确保办案质效。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职业毒犯和毒品再犯、累犯、主犯,严厉打击武装掩护、暴力拒捕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源头性毒品犯罪。要强化证据意识,提高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质量,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完善退查提纲,明确退查原因、目的以及补证方向,确保依法及时补查补证。同时要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对于涉新型毒品初犯偶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三是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在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要进一步延伸办案效果,推动完善禁毒综合治理体系。加强新型毒品犯罪态势分析研判,提高新型毒品打击和预防工作精准化,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在办案中注重发现社会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整改。要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方针,着力强化全方位的禁毒宣传。要充分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和出庭公诉契机,借助新媒体形式广泛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新型毒品的严重危害。尤其是要以青少年作为宣传重点,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治副校长机制的作用,广泛开展禁毒法治讲座,组织模拟法庭大赛、法治竞赛等活动,普及青少年新型毒品禁毒知识,着力为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此外,针对办案中发现未被列管的精神物质,检察机关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积极推动列管。

最高检也将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指导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各类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协调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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