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1日 渝检侦监〔2018〕4号)
一、关于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问题
电子数据在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方面往往起到关键作用,但是由于电子数据载体多、分布广且极容易被篡改、伪造,因此对司法机关收集固定、审查判断电子数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切实贯彻执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审查逮捕处于侦查阶段的初期,要引导侦查人员从涉案的各个地域场所全面扣押封存服务器、电脑、手机、光盘、硬盘等各类原始储存介质,为检查、提取电子数据奠定物质基础;当原始储存介质在境外或其他原因无法扣押封存的,应采用在线提取、网络远程勘验等技术手段提取电子数据;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取证要求,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重点审查与犯意联络、实施欺诈行为、交付与占有钱物等行为有关的网络平台信息、即时通讯信息、用户注册登录交易信息,以及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对海量电子数据过于庞杂,不易审查判断的,可以建议侦查机关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操作演示,并就相关技术问题作出说明。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委托相应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出具报告。对于鉴定需要耗时较长而审查逮捕时不能出具鉴定意见或报告的,可以商请侦查机关进行侦查实验,收集相关专家证言等方式补充证明。
二、关于证据的全面审查、综合判断认定问题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人员多、证据材料多、涉及地域广、案情重大复杂,有的一案收网抓捕几十上百人,一案提请逮捕几十人,而在案的证据往往比较薄弱,且可能存在部分潜逃、被害人未到案、部分涉案资金未查明等问题,对于准确认定事实作出逮捕决定带来了较大风险。要紧扣作案现场、抓捕现场、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等重要地域,全面审查收集调取的各类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各类证据;要紧扣远程非接触骗取钱财的类案手段特征,全面审查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查获的赃款赃物,涉案人员和公司会计账册、银行账户、存取款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收付款数据记录、移动终端网上支付记录等各类证据;要紧扣有证据证明诈骗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这一关键事实,全面审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要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与存储介质的关联性,犯罪嫌疑人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认定,通过核查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核查相关IP地址、网络活动记录、上网终端归属等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已经灭失难以收集的,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经收集的全案证据综合认定发送信息条数、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对于这种直接证据不充分,依靠间接证据综合认定相关事实情节的要注意把握间接证据形成锁链,没有反证,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
三、关于逮捕必要性把握问题
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一方面要突出打击重点,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的工作方针,一方面要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化、公司化、集团化趋势凸显,在提前介入和审查逮捕期间要注意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犯罪集团的认定要件收集主客观证据,符合条件的依法认定犯罪集团,依法从快逮捕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对虽未直接实施骗术,但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制作、提供诈骗方案、话术模板,教唆他人犯罪的,要以诈骗犯罪论处,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予以逮捕。对直接实施骗术的“话务员”,提供设备和程序软件支持的“技术人员”,要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判断其主观明知程度,依法认定或不认定。认定主观明知,既要有见诸于客观的证据基础,又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案发后的表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依法推定。对在涉案公司从事一般行政后勤工作、劳务工作,仅仅领取正常工资,自身也是诈骗行为的蒙蔽者,要区别对待,原则上不以犯罪论处。对共同犯罪中中途参与,所起作用较小,未参与赃款分配的、帮助犯,具有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退赃挽损的,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各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一案几十人提请逮捕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对因把握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不当导致发生一案数十人、几十人捕后不起诉的,将视情况认定为错误逮捕或办案质量缺陷进行考核评价。
四、关于依托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刑事欺诈与民事欺诈都有欺骗的行为,制假售假犯罪、虚假广告犯罪、招摇撞骗犯罪,甚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都有欺骗的行为成分,如何区分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始终是办案实践中的难点。在互联网深度融入生产生活各个方面的“互联网+”时代,依托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与其他犯罪交织,多发易发,亟待司法人员准确甄别。当前,要高度重视利用电信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并谋取非法收益的行为性质认定问题。诈骗犯罪与制假售假犯罪、民事欺诈行为相比较,刑事诈骗在欺骗程度上体现为无中生有或隐瞒重大情况欺骗被害人,而非对事物本身作夸大或隐瞒瑕疵的欺骗;在主观目的上更追求以交易为幌子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而非以欺骗的手段获取交易的资格和机会。此类案件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清涉案商品是否依法生产,涉案商品的进货渠道和购进价格、销售价格,涉案商品的使用价值、功效和真伪情况等,所宣称的销售和服务行为是否能够实现等情况,结合全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审查逮捕时,如果对行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构成犯罪没有争议,但因为侦查取证尚不够全面深入,对此罪与彼罪存在较大争议不易准确把握时,要结合轻罪重罪不同的追诉标准,从严把握逮捕条件,切实防止因罪名把握不当而导致的错误逮捕发生。
五、关于落实有关办案工作机制问题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专业性强,疑难复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只有七天,需要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实逐一审查,并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如果没有检察官提前介入熟悉案情、查阅证据材料,没有就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问题公检两家提前充分协商沟通,就不可能形成对涉电信全链条全方位打击的工作合力。各级院侦查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工作办法》(渝检会〔2017〕3号)、《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办法(试行)》(渝检会〔2014〕15号)的各项规定,指派具有类案办理经验的骨干人员提前介入,在提前介入阶段既要全面熟悉案情和证据材料,就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问题发表初步意见,又要就案件的取证方向、取证范围和重点提出建议。对于案情特别重大,一案提请逮捕几十人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各级院可以在全院范围内抽调办案骨干或由上级院在辖区范围内抽调人员集中办理案件。分管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办理重大疑难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与同级公安机关加强双向情况通报,在案件管辖、涉案财物处理、审批延长羁押期限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
市院侦查监督部门要适时举办审查逮捕电信网络犯罪专题研修班,带动本条线类案专业化研究。要把涉网犯罪作为侦查监督条线专业团队建设的重要内容。上级院要加强对下级院办理重大复杂涉电信网络犯罪案件的个案指导和分析研判,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不回避护短,依法纠正。要通过执法办案注意发现电信网络监管、金融网络服务、仓储物流管理、个人身份信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漏洞,提出有价值的检察建议,促进社会综合治理。
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常见实施手段
1.冒充公检法
犯罪分子冒充银行、通信运营商、广电、社保、医保等单位工作人员,以事主银行卡、电话、有线、社保卡、医保卡等具有消费功能的工具被冒用涉嫌洗钱、贩毒等犯罪为恐吓事由,之后冒充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调查核查为由,诱骗事主向所谓的“安全账户”转账打款,或者套取事主银行卡号、密码等重要信息,从而实施诈骗。
(1)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洗钱等犯罪为由,要求将其资金转入“安全账户”配合调查。
(2)犯罪分子冒充社保、医保中心工作人员,谎称受害人医保、社保出现异常,可能被他人冒用、透支,涉嫌洗钱、制贩毒等犯罪,之后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公正调查,便于核查为由,诱骗受害人向所谓的“安全账户”汇款实施诈骗。
(3)犯罪分子群发短信,以事主银行卡消费,可能个人泄露信息为由,冒充银联中心或公安民警连环设套,要求将银行卡中的钱款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套取银行账号、密码从而实施诈骗。
(4)犯罪分子冒充通信运营企业、广电工作人员,向事主拨打电话或直接播放电脑语音,以其电话欠费、有线电视欠费为由,然后冒充公检法介入,称受害人名下的通讯工具被用于贩毒、洗钱等犯罪,要求将资金转到指定账户,继而实施诈骗。
2.猜猜我是谁
犯罪分子获取受害者的电话号码和机主姓名后,打电话给受害者,让其“猜猜我是谁”,随后根据受害者所述,冒充受害人熟人或者上级领导。随后,编造其被“治安拘留”、“交通肇事”或需要向他人送礼等理由,让受害者向指定账户汇款。
3.盗取、冒用虚拟身份诈骗
(1)利用木马程序盗取对方QQ密码,截取对方聊天视频资料,熟悉对方情况后,冒充该QQ账号主人对其QQ好友以“患重病、出车祸”“急需用钱”、“借钱”等紧急事情为由实施诈骗。
(2)犯罪分子使用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冒充受害人的上级领导、熟人等身份要求受害人向指定账户汇款、充值、购物,从而实施诈骗。
4.冒充黑社会敲诈类诈骗
犯罪分子先获取事主身份、职业、手机号等资料,拨打电话自称黑社会人员,受人雇佣要加以伤害,但事主可以破财消灾,然后提供账号要求受害人汇款。
5.冒充购物客服诈骗
(1)犯罪分子网上购买网购客户信息资料,冒充客服人员以交易不成功给客户退款等为由,向受害人发送虚假退购网址,被害人点击该网址进入虚假网购网页,填写的网购账户名登录密码、支付宝账户名、登录密码、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密码、手机号、支付密码等详细信息。犯罪分子从钓鱼链接后台窃取信息后即进行转账或购物消费。
(2)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购物网站的买家信息,再冒充购物网站的工作人员,声称“由于银行系统错误原因,买家一次性付款变成了分期付款,每个月都得支付相同费用”,之后再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诱骗受害人到ATM机前办理解除分期付款手续,实则实施资金转账。
6.购票、退票诈骗
犯罪分子利用门户网站、旅游网站、百度搜索引擎等投放广告,发布订购、退换机票、火车票等虚假电话,以较低票价引诱受害人上当。随后,再以“身份信息不全”、“账号被冻”、“订票不成功”等理由要求事主再次汇款,从而实施诈骗;或者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以“航班取消、提供退票、改签服务”为由,诱骗购票人员多次进行汇款操作,实施连环诈骗。
7.中奖诈骗
(1)电子邮件中奖诈骗。通过互联网发送中奖邮件,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即以“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
(2)冒充知名企业中奖诈骗。犯罪分子冒充三星、海尔等知名企业名义,预先大批量印刷精美的虚假中奖刮刮卡,通过信件邮寄或雇人投递发送,后以需交手续费、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借口,诱骗受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
(3)娱乐节目中奖诈骗。犯罪分子以“我要上春晚”、“非常6+1”、“中国好声音”等热播节目组的名义向受害人手机群发短消息,称其已被抽选为节目幸运观众,将获得巨额奖品,后以需交手续费、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等各种借口实施连环诈骗,诱骗受害人向指定银行账号汇款。
8.退费退税诈骗
(1)犯罪分子冒充财政局、民政、残联、医保等单位工作人员,向残疾人员、困难群众、学生家长打电话、发短信,谎称可以领取补助金、救助金、助学金,要其提供银行卡号,然后以资金到帐查询为由,指令其在自动取款机上进入英文界面操作,将钱转走。
(2)犯罪分子事先获取到事主购买房产、汽车、医保等信息后,以税收、医保等方面政策调整,可办理退税退款为由,冒充财政局、税务局、医保局等单位工作人员诱骗事主到ATM机上实施转账操作,将卡内存款转入骗子指定账户。
9.婚介、交友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QQ、微信、网络、报纸,发布交友、征婚等信息,待受害人与其联系并获得好感后,以生日、开店等名义,要求受害人送花篮、发财树为其庆贺,并向受害人指定负责承办的“礼仪公司”,进而由“礼仪公司工作人员”接力实施诈骗;或以与受害人见面需支付路费、聘金、保证金等理由要求受害人汇款;或称因携带违禁品被公安机关查处、遇到车祸需抢救等名义,要求受害人汇款至指定账户;或者以要向受害人赠与财产,但受害人需先向所谓的律师转款给公证费为由实施诈骗。
10办理银行卡关联业务诈骗
(1)犯罪分子通过报纸、邮件、网络等方式发布可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或者提升信用卡额度的广告,一旦事主与其联系,犯罪分子则以“手续费”、“中介费”、“做资金流水”“保证金”等虚假理由要求事主连续转款;
(2)犯罪分子以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提升信用卡额度或其他银行卡关联业务的方式,套取事主银行卡卡号、密码、验证码、持卡人身份等信息,进而通过转账、汇款、消费等方式实施诈骗。
11.提供虚假服务
犯罪分子通过电杆广告、互联网、短信群发等方式发布复制手机卡、提供考题、私家侦探、办理证件、房屋租赁、发表论文、调查追债、删除网贴等虚假服务信息,待受害人与之联系后,便以各种名目,要求受害人将钱打到指定账户,进行诈骗。
12、购物诈骗
(1)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分子开设虚假购物网站或淘宝店铺,一旦事主下单购买商品,便称系统故障,订单出现问题,需要重新激活。随后,通过QQ发送虚假激活网址,受害人填写好淘宝账号、银行卡号、密码及验证码后,卡上金额即被划走。
(2)低价购物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发布二手车、二手电脑、海关没收的物品等转让信息,一旦事主与其联系,即以“缴纳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方式骗取钱财。
(3)犯罪分子在微信朋友圈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等为诱饵,待买家付款后,又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为由要求加付款项,一旦获取购货款则失去联系。
13.假做好事
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短信、QQ、微信等方式,以向受害人提供援助、捐赠等名义,获取受害人信任,而后以“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
14.发送木马链接诈骗
(1)犯罪分子向受害人发送银行卡积分或者手机积分换礼品、现金、“这是你老婆的裸照”、微信红包等形式,诱骗受害人点击链接,当受害人点击链接之后,手机就被植入了木马。然后套取受害人银行卡的相关信息,从而骗取受害人银行卡里的钱财。
(2)犯罪分子以降价、奖励为诱饵,要求受害人扫描二维码加入会员,实则附带木马病毒。一旦扫描安装,木马就会盗取受害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15.发送钓鱼网站诈骗
犯罪分子以银行卡或者手机积分换现金、银行网银升级为由,要求事主登陆假冒银行的钓鱼网站,输入事主身份信息、银行账户、网银密码及手机交易码等信息实施诈骗。
16.发送银行账号
(1)针对不特定的人群,群发短信,短信内容很简单:仅有银行卡号,和开户人姓名。当有正与他人商谈转款事宜的受害人,收到此短信时,可能会误将应该转入他人账户的汇款打入犯罪分子指定的账户。
(2)针对有租房信息的特定人群,向其发送短信,内容大致为:“你好,我是房东,请将房租汇入XXXXX(银行卡号)”利用部分房主与房客间沟通不多的情况,误导房客将租金汇入其指定账户。
17.招聘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网络、短信或者传统媒体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进而以缴纳服装费、押金、保证金、定金等名义,让受害人向其提供的账户上汇款。
18.假借落难
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或老师、医生、律师等名义,虚构受害人亲属或朋友遭遇车祸,突发急病需紧急手术或被绑架为由,要求事主转账。
19.虚构色情服务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社交媒体、手机或伪基站发布色情服务的电话,待受害人与之联系后,称需先付款才能上门提供服务,受害人将钱打到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
20.ATM机告示诈骗
犯罪分子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在ATM机上粘贴虚假服务热线告示,诱使银行卡用户在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用户离开后到ATM机取出银行卡,盗取用户卡内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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