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遗弃罪的行为主体指哪些?

发布时间:2021-06-27 18:46:01

遗弃罪的设立,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如最近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某孤儿院院长用卡车将低能儿抛弃在市郊的行为,这是成立遗弃罪的。那么,遗弃罪的行为主体指哪些?

律师解答:

行为主体,本罪是真正的不作为犯,也即具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抚养义务应扩大解释为扶助义务、救助义务。是否有救助义务,可根据总论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来源来判断。

常见的作为义务:

(1)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主要是指亲属法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抚养义务。

(2)基于合同行为产生的义务。如受雇保姆对婴儿的照顾义务。

(3)基于业务所产生的义务。例如孤儿院、养老院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具有抚养义务。

可见,抚养义务的来源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因此,本罪的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不要求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