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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6-27 21:27:49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包括四种情形: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客观行为方面有许多交叉之处,必须明晰二者的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行为人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其内心空虚,这是一种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变态心理,以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英雄”,视遵纪守法为“无能”。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

2、犯罪起因不同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区分“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应当以一般正常人而不是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寻衅滋事行为人在实施殴打他人行为之前,也总会寻找某些理由和借口。因此,并非“事出有因”殴打他人致伤就应定故意伤害罪,而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3、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体,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这里的“特定”与“不特定”究竟如何区分呢?在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所针对的肯定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或物,为什么说此时的对象就是“不特定”的呢?主要是指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可以被置换的或被替代的。

4、行为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心所欲,但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就应该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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