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人的主体地位应该是毫无疑问的,但在现实在却又没有深入人心,成为每个人行为的最基本的准则,一些犯罪分子将妇女、儿童当做商品进行交易,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作为人的尊严。那应当如何认定的既遂?
律师解答:既遂标准:
(1)一般使妇女、儿童处于行为人或第三人的支配控制之下,就是本罪的既遂。
(2)出卖捡拾的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进而出卖妇女、儿童的,这三种情况下,应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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