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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有关程序性问题

发布时间:2021-07-07

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域外有司法协助),应当在何时执行刑事拘留。在域外抓获后立即执行?在入境第一时间执行?在押送回办案机关所在地后立即执行?在押送回办案机关所在地后24小时内执行(在办案区先讯问,后送看守所)?

解答:

1.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有关司法协助法律文书或工作联系函应当装入诉讼卷。理由:诉讼卷宗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诉讼过程。犯罪嫌疑人潜逃国(境)外的,相关部门立案后,有关司法协助法律文书或工作联系函真实、准确地反映了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当然应当装入诉讼卷。

2.在抓获前,公安机关已经有拘留决定书,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域外有司法协助),应当在入境第一时间执行。理由:刑事拘留系强制措施,属于国家司法权的一部分。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是主权国家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按照相关国际公约,不应当侵犯他国主权。因此,不应当在域外抓获后立即执行。同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及时执行”的原则,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域外有司法协助),应当在入境第一时间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百一十五条,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媒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发布。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发布。最后发布的公告的日期为公告日期。发布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发布过程。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受送达人未表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其所在国、地区的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决定送达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所在国、地区提供司法协助。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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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1.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有关司法协助法律文书或工作联系函应当装入诉讼卷。理由:诉讼卷宗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诉讼过程。犯罪嫌疑人潜逃国(境)外的,相关部门立案后,有关司法协助法律文书或工作联系函真实、准确地反映了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当然应当装入诉讼卷。

2.在抓获前,公安机关已经有拘留决定书,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域外有司法协助),应当在入境第一时间执行。理由:刑事拘留系强制措施,属于国家司法权的一部分。对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是主权国家行使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按照相关国际公约,不应当侵犯他国主权。因此,不应当在域外抓获后立即执行。同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及时执行”的原则,在国(境)外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域外有司法协助),应当在入境第一时间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百一十五条,公告应当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信息网络媒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发布,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栏发布。必要时,公告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申请没收财产所在地发布。最后发布的公告的日期为公告日期。发布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发布过程。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内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的,应当直接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

人民法院已经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经受送达人同意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告知公告内容,并记录在案;受送达人未表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未掌握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联系方式,其所在国、地区的主管机关明确提出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含有公告内容的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是否送达。决定送达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请求所在国、地区提供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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