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37号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1日,朱某某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昆明市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家属委托四川卓安(昆明)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吴健南律师负责该案,为朱某某进行辩护。通过会见当事人朱某某,就涉案的事实进行反复确认,并与承办警官、承办检察官就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羁押必要性进行沟通,最终获得检察院不予批捕的决定,成功为其取保。
三、办案思路
结合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朱某某的供述,辩护人认为从该罪名的构罪要件来说,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客观上虽然实施了运送他人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明知他人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且没有任何非法获利,现目前侦查机关对其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立案侦查缺乏证据依据。理由如下: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观犯罪形态为故意,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碍于情面,受朋友委托运送他人从景洪至磨憨,主观上并不明知他人为偷越国(边)境人员,不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拉黑车送“游客”从景洪运至磨憨的过程中非法获利,同时其行为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移民管理局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中以此为业、屡罚屡犯、获利巨大和其他具有重大社会危害的情形。
3.犯罪嫌疑人将这些“游客”从景洪送至磨憨,而磨憨隶属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某某县,仍属于中国境内,并未非法出入国境或者边境,也并未逃避固定的边防检查站的检查。
三、办案结果
经过吴健南律师的努力,承办检察官采纳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不予批准逮捕,对朱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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