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一审判处有罪免处,被告人上诉后,二审判无罪,被告人向一审法院提出国家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判处免处,并未羁押被告人,故不予赔偿。那么,是由作出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还是作出有罪判决的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律师解答:
首先,对被告人是否羁押的问题是解决赔偿范围的问题,与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用赔偿范围来推导适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二者不能混淆。
其次,一审法院作出的有罪免处判决系有罪判决,所谓的免处只是量刑幅度,并不改变其作出的判决是有罪判决的事实。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不论一审法院判决是否造成被告人的羁押,有罪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一审法院应当是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