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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三有”动物破坏庄稼而猎捕杀害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发布时间:2021-07-11 22:30:37

行为人为了避免自己地里的庄稼被动物破坏,因而在禁猎期采用禁用的工具猎捕“三有”动物,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律师解答:行为人为防止“三有”动物破坏庄稼而猎捕杀害,不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要求“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且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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