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相约张某去找赵某索要债务,因所债未果,李某以重伤的故意对赵某实施了暴力行为。而张某只是往赵某的大腿踢了一脚,最终赵某伤情鉴定为重伤。那这种一人是轻伤的故意,一人是重伤的故意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怎么认定?
律师解答:从该案可知张某实施了一个踢赵某大腿的危害行为,该行为并不具有导致赵某重伤结果的可能性。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归罪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来分析,本案只能认定张某具有轻伤的故意。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性质时,则在重合限度内成立共犯。李某以重伤的故意,张某以轻伤的故意,共同对赵某实施暴力行为导致赵某重伤,张某和李某在的范围成立共同犯罪。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但李某成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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