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手拿装有硫酸的水杯对被害人说“:真想泼到你脸上”,并欲拧开水杯盖子,但未能打开。被害人认为水杯中系清水,为稳定自己情绪,接过水杯,打开杯盖,将水杯中的硫酸倒在自己的头上,致使其头、面、颈、躯干及四肢等部位被硫酸烧伤。经法医鉴定其伤情为重伤,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
律师解答: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被告人杨某某购买硫酸带至学校,执盛有高度危险品硫酸的杯子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争执中有“真想泼到你脸上”的语言表露,被害人接过盛有硫酸的杯子、打开杯盖,杨某某上述一系列行为使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处于一种极度危险的状态,此时,杨某某负有因其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告诉被害人真相、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但杨某某采取消极态度不予履行,任由危害后果发生,定杨某某的“不作为”是导致本案危害后果的必然原因,其“不作为”与危害后果间有意义上的必然因果关系。所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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