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市民李某来到某区检察院民行科申诉,称她近几年陆续借给邻居潘某18万元,经多次催讨,潘某一直未还。2002年5月,李某向某区法院申请对潘某的房屋予以财产保全,不料夏某等人也持潘某的借条要求偿还债务,法院据此进行民事调解,致使李某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额偿还。李某不服,声称自己从没听说潘某还向其他人借了钱。办案检察官调查发现,2003年5月至7月,潘某在与李某债务纠纷一案中,为少还债务伪造了向夏某等3人借款共计16万元的3张假借条,同时指使这3人向法院起诉,致使李某的18万元债权只能与虚构的16万元债权共同从潘某价值仅14万余元的房屋中得到清偿。某区检察院依法将该案提起后,2003年1月9日,某区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潘某8个月。那么财产性利益是的对象吗?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律师解答:
(来源:张明楷教授观点)
就本案而言,如果承认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对象,则认定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更为妥当。因为潘某使用欺骗手段使法官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进行调解,导致李某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额偿还,这更符合诈骗罪(三角诈骗)的特征。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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