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准备了50万元现金,打算用于购买Q币,但在购买之前被甲悉数盗走。B准备了50万元现金后立即购买了价值50万元的Q币,但购买后还没有使用,乙立即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次性盗走了B的全部Q币。甲、乙是否成立计算机犯罪?
律师解答
(来源:张明楷教授观点)
将针对虚拟财产实施的盗窃、诈骗等行为一概以计算机犯罪论处,并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针对本案,按照否定说的观点,对甲应认定为,适用“十年以上或者”的法定刑,对乙应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的法定刑。这显然不协调、不公平。
或许有人认为,对乙可以适用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对乙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本身并不能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倘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一定是考虑了行为人所侵害的财产价值与被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这反过来说明应当重视对被害人财产的保护。况且,即使适用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也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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