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行贿罪呢?
律师解答:
(1)行为人是否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是区分本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为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依法不构成行贿罪。对于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大小,均不是行贿行为,不能行贿罪论处。
(2)构成行贿罪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没有规定构成行贿罪的数额标准,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贿赂解释》)对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进行了规定。根据《贪污贿赂解释》第7条规定般情况下,行贿罪的入罪起点是3万元;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入起点是1万元:①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②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③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④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⑤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⑥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如果行贿数额未达到3万元,或者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又不具有《贪污贿赂解释》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不构成行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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