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正常大量用电后,在电力公司人员即将按电表收取电费时,产生不缴或少缴电费之念,使用不法手段将电表显示数调至极小额度,使收费人员误以为行为人没有用电,从而免除行为人的电费缴纳义务的。那么骗取电费请求权是否成立呢?
律师解答:
(来源:张明楷教授观点)
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在本案的情形下,电力公司不存在电力返还请求权,只有货款(电费)请求权。行为人所骗取的不是电力本身,而是对方的电费请求权这一财产性利益。恳请读者注意,这种情形与一般的窃电不同。行为人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电费,事先采用不法手段,使电表停止运行的,所窃取的是电力本身,而不是财产性利益。但在上述场合,行为人事先没有窃电的意图,而是正常使用电力;事后骗取的也不是电力,而是对方的电费请求权这一财产性利益。二者不宜混淆。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