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为个体运输驾驶员。某日上午,一供销社批发部仓库保管员李某交给被告人陈某一张某糖业烟酒公司的销售发票提货联,委托他到该公司提运扬州粮食白酒200箱,计5000瓶。陈某与个体运输驾驶员闵某一起,各开一辆手扶拖拉机前去提货。两辆手扶拖拉机满载,共装上80箱(2000瓶)白酒,尚有120箱白酒不能一次提完,糖业烟酒公司仓库发货员杨某遂开出一张120箱扬州粮食白酒暂存收据,交给陈某。随后,供销社的一辆货车开来公司,陈某即要求杨某将暂存的120箱白酒装上货车一并带走。杨某在发出120箱白酒后,因一时疏忽,未将交给陈某的暂存收据收回。当天上午,供销社仓库保管员李某即将由陈某等人提回的200箱白酒收讫。当天晚上,陈某在整理有关单据时,发现发货方未将120箱白酒的暂存收据收回,便产生了重复提取120箱白酒后占为己有的想法。后来,陈某怕自己亲自前往提取会被识破,遂将暂存收据交给个体运输驾驶员闵某,由闵某将120箱白酒提出,运到陈某指定的地点。陈某将这批价值5250元的白酒销售后得款4490余元。陈某是否成立诈骗?
律师解答:
(来源:张明楷教授观点)
在本案中,陈某不仅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而且有虚构的作为欺骗。因为陈某让闵某从仓库提出白酒的行为,意味着向被害人表示自己还有120箱白酒没有提走,这本身就是虚构事实的作为欺骗,不属于不作为的诈骗。
法律依据: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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