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是维持企业市场竞争优势的基础。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理解中的“商业秘密”?
律师解答:《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关于商业秘密的定义,司法机关可能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商业秘密, 以应对未来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复杂情况, 保护权利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下得以保护的权益。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结合相关法律释规定,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1、秘密性。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又称非公知性,指商业秘密应当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2、价值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3、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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