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凤阳 严选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21-07-12
的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将秘密供他人使用,或者明知商业秘密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得而继续使用的行为。《修正案(十一)》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修改有哪些?
律师解答:1、侵犯商业秘密罪以“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代替“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
2、新增商业秘密犯罪的侵权手段。《修正案》删除以“利诱”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违法认定,增加了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犯罪手段;
3删除商业秘密定义;
4、新增向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相关犯罪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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