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存在于民、刑诉讼中,而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就会成立虚假诉讼罪,那么虚假诉讼行为有哪些类型呢?
律师解答:
(田宏杰教授观点)
从总体类型上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虚假诉讼,不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也存在于民事诉讼中,在民事诉讼中大体可以分为“恶意串通型”和“单方欺诈型”两种。
所谓“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实现逃避合法债务或者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等不法目的的行为,大体相当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的范围。
而所谓“单方欺诈性”虚假诉讼,是指民事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手段,以其他民事主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意图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等不法目的的行为,理论上一般将此种类型的虚假诉讼称为“三角诈骗”行为。
两种类型的虚假诉讼虽然具体行为方式不同,但实质上均属于伪造诉权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到个人不法目的的行为。
法律依据: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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