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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二审胜诉】H某涉嫌虚假诉讼案,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张雄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推动刑民交叉案件胜诉

发布时间:2024-06-24 15:20:24 浏览:880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G工贸有限公司H某隐瞒真相,虚构民事基础事实,恶意向法院提交《房地产转让终止协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当事人B公司返还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案件进入民事法院审理阶段。

辩护思路

张雄飞律师团队接收律所民事法律服务团队律师的法律咨询,认为本案属刑民交叉重大疑难类纠纷,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情节。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为两部分来处理:

1.民事团队接受委托在庭审时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应诉和答辩;

2. 刑事团队接受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G工贸有限公司H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向法院出具G工贸公司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控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立案侦查。并就相关问题与法院及司法部门进行沟通。 根据经验,若法院认为确已构成刑事犯罪,则会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无法最终确定构成刑事犯罪,可能根据查明事实向G工贸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提出不利风险,让其知难而退撤回起诉。

办案过程

张雄飞律师团队整理案件材料,进行时间轴梳理,核对事实,起草报案文书材料。

报案主要观点为:

一、G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1.主观上具有虚假诉讼的故意,符合虚假诉讼罪的主观要件。G工贸有限公司在庭前向法院提交的《房地产转让终止协议》系其为了退税而与报案人签订的内容不属实的协议,G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00%持股股东甚至在终止协议上亲笔签本协议仅用于处理税务字样。现工贸有限公司恶意隐瞒签订协议的目的及签订过程这一案件事实,将未签本协议仅用处理税务字样的协议恶意提交给法院,通过篡改事实,捏造双方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虚构不存在的民事纠纷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该民事诉讼将已转卖给报案人且已收取数百万元转让款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收回,谋取不法利益。

2.G工贸有限公司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法院开庭审理已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且通过民事诉讼严重侵害报案人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要件构成。G工贸公司有限以无效的《房地产转让终止协议》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已经第一次开庭审理,其行为已妨害司法秩序,且其诉讼目的是进一步侵害报案人合法权益。

3.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且上述客体只要满足其一即可构成本罪。在本案中,G工贸有限公司捏造事实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行为,直接导致法院开庭审理,其行为已侵犯了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不仅如此,G工贸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明显看出,其意图通过民事诉讼进一步侵犯的是报案人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客体要件。

经过法院开庭双方质证后,针对疑难案件跨专业合作,刑民交叉策略首战告捷,最终一审判决认定构成虚假诉讼,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认定构成虚假诉讼,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合法利益得到了保障。

办理结果

在张雄飞团队整理和提交法律意见书后,本案一审直接判决认定是虚假诉讼,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二审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认定构成虚假诉讼,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民事合法利益事实上得到了保障。

本案取得良好的效果有几点心得:

1. 对刑民交叉重大疑难类纠纷的判断应有敏锐性。本案最初是对方起诉而起的普通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在经过律师团队研判后认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情节,当机立断决定由刑事团队介入协助处理。而刑民交叉案件处理过程中,刑事认定的标准和证据标准都要高于民事证据和标准,但是一旦刑事方面取得成功,则民事方向往往就可以达到一招制胜的法律效果。

2. 刑民交叉重大疑难类纠纷应做好案件分工。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为两部分来处理:由民事团队接受委托在庭审时根据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应诉和答辩;由刑事团队接受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G工贸有限公司H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向法院出具G工贸公司构成虚假诉讼罪的控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这样的分工协助一方面确保案件办理时不会因为孤注一掷导致一招不慎满盘皆输的不良法律后果,同时也能让更专业的人提供更专业的服务确保最大限度维护客户利益。

3.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刑事法律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底线。刑民交叉较为复杂,涉及的不仅是财产纠纷,往往也涉及人身自由,必须审慎研究涉案法律关系,评估所有法律后果和认真分析法律风险,在避免当事人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和法律风险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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