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书记虽说是基层干部,可是起到的作用却不小,手中掌握的权利也不可小觑,尤其是近几年,基层中频繁出现的“小苍蝇、大贪污”现象。那么,村书记是否是的主体?
律师解答: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编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