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21-07-16
被告人陈某某出于帮助朋友的目的,为了帮助其朋友李某某完成银行揽储任务,先后分别将公款120万元转入李某某指定的朋友吴某某的账户。两个月后,李某某让吴某某将这些款项及其利息一起转给陈某某。后陈某某也没有将这些利息占为己有。那陈某莫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不管是款项的转出人陈某某,还是款项的使用人李某某,都不是以获取利息等经济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定银行存储任务为目的。因此,双方都没有占有和使用利息,而是将利息归还该款项的所有方。因此,这种帮人揽储的行为本质上不属于营利活动,转出人不构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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