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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与枉法仲裁罪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17 18:16:45

枉法仲裁罪是指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徇私枉法罪与枉法仲裁罪都是对自己所负职责的严重违背。那么徇私枉法罪与枉法仲裁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

2、犯罪的成立对犯罪情节的要求不同。前者的成立则不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成立的必备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徇私枉法的行为即构成该罪,情节是否严重以及是否特别严重只是确定其应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标准;而后者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枉法仲裁的行为,还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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