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社会市场秩序以及正常的商业活动,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设立相应的刑罚从而来保障行为的实施。那么,的主观心理是怎样?
律师解答: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1)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2)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3)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4)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5)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并处或者单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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