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对逃税行为的规制显然离不开刑法的适用。那么浙江省关于逃税罪“数额较大”是如何规定的?
律师解答: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第47条规定: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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