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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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8-04
答:《》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一)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是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二)“有其他严重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更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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