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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1-07-30 10:29:10

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化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则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那么合同诈骗罪与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行为的区别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往往不具有履约能力,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夸大履约能力签订合同,行为人虽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但故意夸大自己的履约能力,目的只是使对方当事人信任自己,并与之签订合同所签的合同应当说是真实的,签订合同后行人也能积极履行合同,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使经过努力仍不能全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但有归还所欠财物意图的,就不能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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