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通过某种渠道将赃款的来源变为合法,但是洗钱只适用于特定犯罪,不是所有非法的财产都可以构成此罪,那么洗钱罪的特征是什么呢?
律师解答: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八条 【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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