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3年127号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
结果:不予逮捕
亮点: 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焦点:P某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
封面语:P某涉嫌洗钱罪被羁押,拓安刑辨团队苏春妹律师在侦查机关拘留的次日介入,认为P某不构成洗钱罪,拘留期内申请被拒;呈捕期内,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的同时申请调取相应的证据,检察机关认可了辩护人的观点,在被拘留的第36天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P某的决定并于当晚22点左右释放。
二、案情简介
L某原为公职人员,在退休后创立了A公司,P某随后入职A公司当出纳兼行政人员。L某将担任公职人员时受贿的违法所得,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分期收入A公司的账户。分多次将这些款项以节假日发放奖金的方式转入P某等多名员工的个人账户,再要求P某等人提取现金交回给L某。经统计,经P某手交回给L某的金额约70万元。
三、办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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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某的家属在其被拘留后的第二天就到我所委托苏春妹律师承办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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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律师会见P某了解案情时,P某说侦查人员告知她会在拘留三天后送检察院批捕。苏律师紧急撰写好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和调取证据的申请书,到检察院提交时被告知未送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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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提交给公安局,数天后被通知不予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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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满30天后,苏律师再次到检察院提交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和调取证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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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了法律意见后,电话和承办检察官再次口头交流法律意见,同时,请求承办检察官百忙中抽时间去提审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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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某被拘留的第36天下午六点左右,公安机关通知P某的家属去办理取保候审,晚上十点左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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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前往湛江市看守所会见了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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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天下午,在办公室接待嫌疑人P某和家属,沟通取保后的注意事项。
四、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思路为:
1、P某辩解她不知道老板获取的这笔钱不合法具有合理性;而询问或讯问笔录里关于P某猜测这笔钱有点多或者知道这笔钱来路不明的供述是办案人员诱供、指供的结果,具有可能性。
2、P某只是按照公司老板L某的指示将公司账户上的钱提取出来交给L某,P某辩解“不知道这些钱是L某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合情合理,她无法明知。
3、即使P某有洗钱罪的嫌疑,P某也具有、自首、无再犯可能等量刑情节,符合法律的规定无需逮捕。
五、办案结果
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P某。
六、办案心得
需要争取不予逮捕的刑事案件,黄金救援期37天内的会见的次数和质量,一个都不能少!
因为P某是在晚上被释放,相应的文件来不及盖章,没有给到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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