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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别人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加入取财的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1-08-03 21:14:48

先行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暴力、胁迫的方法控制了被害人,这是行为人加入到绑架犯罪中,由行为人去向被害人的家属索要钱财,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先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后行为人加入,但后行为人仅仅实施了向被害人的近亲属索要财物的行为。此时,后行为人成立敲诈勒索罪,先行为人成立绑架罪,二者在敲诈勒索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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