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是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将高空抛物行为正式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畴,那么《刑法修正案(十一)》前的高空抛物行为是否适用高空抛物罪呢?
解答:
(观点:张明楷教授)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并规定较轻的法定刑,是对《审理高空抛物案件意见》的否定。反过来说,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刑法并不认为高空抛物行为构成与其他犯罪。既然如此,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的不构成其他犯罪的高空抛物行为,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更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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