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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前的高空抛物行为是否适用高空抛物罪

发布时间:2021-08-04 10:33:01

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的罪名,将高空抛物行为正式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畴,那么《刑法修正案(十一)》前的高空抛物行为是否适用高空抛物罪呢?

解答:

(观点:张明楷教授)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并规定较轻的法定刑,是对《审理高空抛物案件意见》的否定。反过来说,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刑法并不认为高空抛物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既然如此,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的不构成其他犯罪的高空抛物行为,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更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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