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与他人同居生活,男方后将其女儿带着与被告人一起同居生活,被告人常常以被害人不写作业、不听话为借口,采用掐、拧、踢、烫、殴打或者使其挨冻等方式虐待申某然,致申某然头面部、颈部、胸腹部、四肢经常受伤,那么长期虐待同居者的子女是否构成虐待罪?
律师解答:虐待罪的主体有特殊规定,即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比较典型的是由法定关系组成的家庭,如夫妻之间;由血亲组成的家庭,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等;由拟制血亲形成的家庭,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这些关系都要求成员在一起共同生活。
除了上述典型的家庭关系外,当今社会不乏同居者,具有这样关系的行为人能否构成虐待罪的主体,我们认为,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现实生活中的虐待行为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还会发生在师生、雇主与雇员之间等,刑法之所以只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才构成犯罪,旨在特殊保护处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成员。
因为,婚姻家庭中受虐待的被害人,通常无法挣脱或者很难挣脱这种家庭关系的束缚,在这种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居于优势一方可能会借助家庭的掩护,长期对被害人进行虐待,家庭以外的人难以干预,导致被害人缺乏有力的救济途经,且长期的虐待对被害人、对家庭乃至对社会都会产生负面效应。鉴于此,刑法将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规定为虐待罪。
我们认为,从这一角度出发,虽然同居二人没有办理正式结婚手续,不是合法夫妻,与对方子女未能形成法定的继子女关系,但实际上,同居者的双方以同居的形成组成了家庭并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具备了家庭的形式与实质,同居者及其子女应当视为家庭成员,发生在这蝗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其危害与发生在典型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并无本质区别,应当属于刑法调整的对象。非婚同居者之间系家庭成员,同居双方抚养的未成年子女若共同生活,也与同居者之间构成家庭成员关系,因此,对与其同居者子女长期虐待的,亦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或者。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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