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6日,接受当事人家属法律咨询,其亲属涉嫌合同诈骗已被拘留,金额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其他情况尚不清楚,张雄飞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准备为其进行辩护。
二、办案过程
(一)介入辩护
2023年5月16日,接受当事人家属法律咨询,其亲属涉嫌合同诈骗已被拘留,但具体其他情况家属尚不清楚,张雄飞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准备为其进行辩护。
(二)会见
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第二天就立即前往异地看守所会见L某。第一次会见,L某就断断续续陈述了其在拘留期间被侦查人员诱供和各种威胁的情形。经多次会见,辩护人详细了解了案件一些情况。L某与所谓被害人是投资生意伙伴,双方生意合作主要在2019年前,后前前后后存在多次借贷,金额在300万左右,其中根据L某陈述尚欠被害人180万还没还清。但被害人以合作过程中L某存在虚构合同项目为由进行报案,侦查认为涉嫌合同诈骗将其拘留。
(三)调查取证和申请
因为L某与所谓被害人一直存在生意合作和资金往来,一方主张借贷、一方主张合同诈骗,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因本案尚在侦查阶段无法阅卷,但是根据L某陈述其曾在写给被害人的确认书中承认欠款事实,并对欠款的投资项目进行过描述,由于投资项目因经济原因后来进行变更,但一些情况都是口头上说明没有书面确认,可能造成从证据上看存在虚假的情况,因此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另外,据L某陈述被害人也可能进行了一些诱导式的录音录像,具体情况记不清楚,这是法律上最大的风险点。作为代理人,我们在会见过程中,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仔细确认双方经济往来的所有细节,特别是2019年以后借贷关系和所谓诈骗期间的双方资金往来情况。在全面梳理过程中,我们注意到一个细节,根据L某陈述在所谓诈骗期间,他还有把房产抵押给被害人。
调查取证。根据L某提供的线索,我们和L某家属前往行政服务中心调取房屋买卖材料及指导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在2019年5月,L某将其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A房产作价210万转让给被害人抵债,并按被害人指示过户到其父母名下,但被害人并未实际按合同约定支付卖房款,这些情况被害人显然并未提供给侦查机关。另外,找到2021年10月左右L某还有转账4.8万给被害人的转账记录,说明L某承认存在借贷关系,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我们也调取了2019年前后L某和被害人合作经营生意的一系列间接证据。辩护人整理调查取证中获得的资料。接受家属法律咨询及指导家属准备病历等取保材料,起草整理取保候审申请。
2023年5月18日,我们申请取保候审,并与侦查机关承办人沟通。
2023年5月19日,被告知案件将马上送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有需要清与检察院承办人进行沟通。
(四)申请不批准逮捕成功
我们立即根据案情,整理证据拟定不予批准逮捕申请书。
2023年5月22日,与承办检察院当面进行沟通,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文书和证据,并制作了时间轴和可视化表格来说明案件中的疑点。
2023年5月27日,案件正式不批捕,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五)解除取保候审
2024年5月14日,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应当追究L某的刑事责任,L某被解除取保候审。
三、辩护思路
我们进行梳理的思路主要包括:
(一)本案存在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的极大可能性,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很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故请求对其不予批准逮捕适用取保候审
辩护人在会见过程中,L某陈述其与本案被害人系多年好友,交往期间经常合伙经营生意,两人之间除了生意上的经济往来,还有日常的个人经济往来。本案案发前,两人曾与案外第三人合伙经营项目,项目由被害人负责管理的公司进行投标,后接下某大型项目(辩护人证据了相关合作证据),三人合伙共同经营,后因生意亏损叫停,合伙人之间由此产生民事经济纠纷。因L某当时资金周转困难以个人名义向被害人借款,又有各类经济往来(包括个人借贷、其他生意往来等),互负债务一直未完全结算清楚。特别强调的是:L某本人确认欠款事实,一直表示会想办法归还,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L某也持续有还债的行为, 2019年5月L某将其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某房产作价210万转让给被害人抵债,并按被害人指示过户到其父母名下,未实际支付卖房款;2021年10月左右L某转账4.8万给方如渊。除上述民间借贷关系,L某还与被害人合伙经营其他生意,尚有利润未结算给L某。
综上,L某始终承认欠款事实,期间也一直陆续还款,从未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未从事诈骗的行为,相反一直承诺还款。
为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三、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6.坚决防止和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增强及时发现和纠正、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的能力,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同时,依据《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规定:“八、严禁滥用执法司法权。决不允许逐利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滥用侦查措施、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权,插手经济纠纷。”
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纠纷,L某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无犯罪事实,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很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请求对其不予批准逮捕。
(二)本案涉嫌罪名项下的纠纷事实已持续多年,L某配合调查,无前科劣迹,对其不予批准逮捕适用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不会影响案件调查,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存在属于经济纠纷的极大可能性,同时该纠纷事实已持续多年,指向对象也只有L某和被害人,对社会大众并不具有危险性。L某只有小学文化,其一直配合调查,无前科劣迹,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案件的进一步调查,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三)对L某不予批准逮捕适用取保候审且有利于及时筹钱还款,化解矛盾,使报案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
本案L某从始至终确认欠款事实,也愿意还款。但父母年迈,妻子也长期在家照顾三个小孩没有经济收入,L某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如果对其羁押时间太长,全家将陷入经济困境,不可能再有任何还款能力,且届时家人可能因贫困需要财政进行救济。对L某不予批捕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影响案件的进一步调查,且有利于让其先尽快筹钱还款化解矛盾,使报案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实属经济纠纷不宜用刑事手段干涉,对其批准逮捕很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L某无串供可能,本案系非暴力性犯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影响案件调查,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同时,对L某不予批准逮捕适用取保候审也有利于及时筹钱还款,化解矛盾,使报案人的经济利益得到保障。
四、办理结果
2023年5月27日,案件正式不批捕,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2024年5月14日,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应当追究L某的刑事责任,L某被解除取保候审。
当事人解除取保候审,实质上无罪辩护取得成功。
五、办案心得
首先,本案接收委托时当事人被拘留,且即将移送申请批准逮捕,时间压力大。本案当事人与被害人一直存在生意合作和资金往来,一方主张借贷、一方主张合同诈骗,属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此类案件一旦被立案,特别是如果一旦被批捕羁押,往往容易导致被办案部门先入为主主观定罪,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证。因此,最快速度还原案件事实,梳理清楚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在批捕前至关重要。
其次,本案存在误导性不利证据,短时间还原事实难度大。根据当事人回忆,其曾在写给被害人的确认书中对欠款投资项目进行过描述,由于投资项目因经济原因后来进行变更,但一些情况都是口头上说明没有书面确认,可能造成从证据上看存在虚假的情况。另外,被害人进行了一些诱导式的录音录像。具体情况记不清楚,这是法律上最大的风险点。
最后,本案是异地案件,涉及多年经济来往,需要从大量证据数据中进行梳理,还原事实难度大。我们在一周内自驾一千四百里路,两次会见,异地调查取证,前后十四天全力以赴抽丝剥茧疑点整理出30多页意见书和材料,努力中有回报,涉嫌十年以上量刑的案件成功不批捕。
春来冬去,一年时间里报案人多次补充材料,当事人也多次被讯问,但是最终在我们提交的大量有利证据面前,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最终当事人解除取保候审,实质上无罪辩护取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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