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那么,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特定款物的所有权和特定款物的专款专用制度;后者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财经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必须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等特定用途的款物,包括钱和物;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3、挪用的用途不同。前者挪用只限于由有关单位改变专用款物用途的行为,不包括挪作个人使用的行为;后者挪用的本单位资金,法律要求用于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包括个人和法人。
4、对危害结果的要求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则要求只有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犯罪才能成立;而对于挪用资金罪,法律未明确限定必须具备何种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5、犯罪主体不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只能是掌管、经手、支配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一般是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职工,以及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实体中的职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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