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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绑架他人后自动放弃获取赎金、将被害人安全送回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21-08-06 18:55:47

行为人在绑架被害人后,出于害怕受到法律制裁或者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而自动放弃获取赎金、将被害人安全送回如何处罚?

律师解答:被告人自动放弃获取赎金、将被害人安全送回,对其可经法定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在没有发生致被绑架人死亡结果的情况下,虽然法定刑范围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但是对被绑架人的人身侵害程度不同,量刑肯定不同。问题是,只要实施了绑架犯罪,在没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情况下,起刑就是十年有期徒刑。在实践中,绑架犯罪的个案情况很复杂。如,在对被绑架人的人身侵害上,有致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一般重伤、轻伤、轻微伤和没有造成伤害的程度之分;在犯罪手段上有暴力、威胁,威胁但未使用暴力,既未威胁也未使用暴力之分;在其他犯罪情节上,有是否实施勒索行为,是否采取补救措施,是否主动终止继续犯罪的区分。对于上述不同情况下的绑架犯罪,显然不能简单、机械地一律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范围内量刑。有观点认为,只要罪犯实施了绑架行为,就应以严打的高压态势,一律给予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利于有效地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只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在绑架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的情况下,如何给予犯罪分子一定的悔过出路,就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对那些绑架情节较轻,没有对被绑架人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应该给予从宽的刑事处罚,并且要宽得足以引导和鼓励已经实施了绑架犯罪的罪犯作出放弃犯罪、不伤害被绑架人的选择。所以根据罪刑均衡原则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被告人自动放弃获取赎金、将被害人安全送回,对其可经法定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参见《刑事审判参考》俞志刚绑架案(第496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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