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芙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21-08-06
被告人吴某在80年代与被害人张某有过一段婚外情关系。2009年11月至2010年5月,张某多次将钱款汇入吴某女儿钱某银行账户内,吴某又出具了41万元的借条,并与前面所借的钱款写明共计254万元,让张某于2011年3月底归还,年利息10%。后张某没有及时给付款项,吴某要求张某给付钱款,并以向张单位及张妻子反映其曾与张有婚外情为挟,让张于次日交付钱款。后张某依约将现金50万元交予吴某,吴写下“一共拿张某304万整,以前254万整,今天50万整,以后不拿”的字条。当吴某欲离开咖啡馆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那这种控制下交付是既遂还是未遂?
律师解答:在控制交付条件下,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人已经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中,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处理更能尊重行为客观性,体现罪责刑相适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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