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一直怀疑妻子有婚外情遂偷偷跟踪其妻至某宾馆,并请来两个朋友帮忙捉奸。他们一起敲开了宾馆房门,发现刘妻和张某在房间里,遂以两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刘某并责问张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连称自己对不起刘某,并提出愿意补偿刘某1万元。刘某说至少拿5万元,并逼迫张某写一张5万元的欠条。张某被迫写了一张“今欠刘某人民币伍万元整”的欠条,欠款日期为3月22日。写完欠条,刘某在该宾馆另外登记了712房间,叫两朋友将张某押到712房,自己则留在506房,并要张某凑齐5万元现金送到506房。张某到了712房后,给同事小马打电话,称自己有急事需5万元钱,并叫同事把钱送到该宾馆506房。小马筹得现金4万元送到宾馆506房交给了刘某。拿到钱后,刘某来到712房,称一人做事一人当,让王某和胡某离开宾馆,自己则押着张某,催其把余款1万元凑齐。张某又打电话给朋友,并要朋友将钱送到宾馆712房。那么,丈夫捉奸并向奸夫索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
律师解答: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刘某抓住了被害人张某的隐私,同时,被害人张某又有遮掩隐私不让外人知晓以保住自己名誉的心理,因此,被告人刘某迫使被害人张某不得已而写下欠条。但当张某本人一时交不出现金时,被告人刘某等人并未将张某作人质而对其亲友等人直接进行威胁以达到非法占有4万元的目的,而是由张某通过向其同事、朋友借钱等方式,筹款后把4万元交给被告人刘某,在这一筹款过程中,张某也未明确告诉是被人绑架要赎金,而是称有急事要钱用。此时,张某的心理仍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名誉,情愿拿出钱来私了。显然,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不符合的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刘某虽然使用了暴力,但其使用暴力完全是出于气愤,刘某殴打张某之后,也并未对张某进行搜身劫取财物,只不过是在张某提出“私了”请求后,趁机增加了张某提出的“私了”的筹码,然后由张某“自愿”同意,写下欠条,并由张某想办法兑现“私了”的承诺。张某也为了“私了”,电话通知同事、朋友交钱,不是当场劫取,而是被害人张某通过第三人交出的财物,故此行为不符合的特征。
第三,被告人刘某在被害人张某写下欠条后,为了让张某兑现而达到勒索张某钱财的目的,将被害人张某带走,迫使其答应交钱,兑现其私了的许诺。这个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是围绕着勒索财物而使用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张某产生恐惧心理(隐私被披露),从而答应交出财物,以私了这一婚外情惹出的麻烦。这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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