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21-08-08
官员受贿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相较于一般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受贿,具有更加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解答: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2)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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