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l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B、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C、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D、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关于对单位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