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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如何确定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发布时间:2021-08-16 14:06:59

随着电子化、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信用卡业务领域的犯罪活动也日趋多样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所以需要明确信用卡诈骗罪的适用范围与量刑标准。那么四川省如何确定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时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律师解答: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使用上述方法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百分之八十(40万元),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②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③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④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100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百分之八十(8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第四条: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使用上述方法实施信用卡诈骗,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百分之八十(40万元),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被害人主要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

②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③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④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恶意透支,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100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恶意透支,犯罪数额“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百分之八十(8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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