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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21-08-20 00:26:29

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可能会为一些学校讲课而赚取相关的劳务报酬,那么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

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与收取合理报酬的界限主要在于以下3点:(1)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2)是否确实提供了有关服务;(3)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等值。(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407号案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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