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代表村民组对外出租属村民组集体所有的房屋及收取租金,如何准确定性的关键在于其主体身份的认定,即其是否属于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那么如何认定村民小组组长依法从事公务?
律师解答:村民小组组长代表村民组对外出租属村民组集体所有的房屋及收取租金的行为,属于村民组的自治管理活动,并不是对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因此上述行为不属于受委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不构成。(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495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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