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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受贿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24 23:22:29

受贿罪常见的表现类型,包括普通型的受贿即索贿和收受贿赂、经济型受贿、斡旋受贿。但是实践中往往还有一些变相的受贿,表现形式相对隐晦,不容易一眼发现。那么,变相受贿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1)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2)收受干股的,成立受贿罪。

(3)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4)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5)以赌博形式收受贿赂的,成立受贿罪。

(6)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成立受贿罪。

(7)名借实给也成立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刑事律师,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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