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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中“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含义指什么?

发布时间:2021-08-24 23:42:04

挪用公款罪中的其中之一的表现形式就是挪用资金罪中超过三个月未还。那么,挪用资金罪中“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含义指什么?

律师解答:

超过三个月未还,指从挪用之日起经过了三个月还没有归还,如果超过三个月之后,无论后来是否归还,都应当以犯罪论处,事后归还只是量刑情节。如果三个月内归还,不成立挪用资金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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