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表现类型,包括普通型的受贿即索贿和收受贿赂、经济型受贿、斡旋受贿。那么,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1)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后,退还或者上缴的,仍然成立受贿罪。
(2)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3)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以上就是庭立方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咨询庭立方,为您在线解决刑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