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静华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答:持有与运输是上的两个独立的行为。但它们之间有交叉。运输假币以持有假币为条件,持有假币有时则表现为随身携带假币。其区分在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币而加以运输的,以运输假币罪论处;不以运输的故意而携带假币的,则应以持有假币罪论处。
有关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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